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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讲义 陈海嵩等著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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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 ¥ 0.00-150.00
生态环境法典讲义 陈海嵩等著 法律出版社 商品图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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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生态环境法典讲义
定价:168.0
ISBN:9787524415800
作者:陈海嵩等著
版次:1

内容提要:

立足于《生态环境法典》所形成的整体构造,本书将法典每一编的内容集中设定为一个知识集合,即5个一级知识点(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41个二级知识点、409个三级知识点、部分章节中更为细分的知识内容,以及针对每部分所专门编写的典型案例,能够为读者了解《生态环境法典》提供全面的指引,同时为环境法课程教学提供基本的知识索引。需要说明的是,本书定位于辅助法典学习的讲义,或者说是《生态环境法典》的“专门词典”,帮助读者在第一时间获知《生态环境法典》所涉及的各项知识点,为后续环境法的教学、实务探索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简介:

陈海嵩,法学博士,兰州大学外聘高级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湖北省“楚天学者”特聘教授,湖北省首批法学法律专家,上海政法学院生态环境法典评注中心研究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生态文明制度。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等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60余篇,SSCI论文4篇。出版《中国环境法治转型的规范阐释》《解释论视角下的环境法研究》等专著多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共计4项,主持国家高端智库、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科研项目近20项。研究成果获得3项省部级奖励。多篇研究报告获得国家*、省部级领导批示肯定。

在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生态环境政党法治、环境法解释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领域的研究有所创新和突破,是全国环境资源法领域的知名学者。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兼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法治人才库办公室专家、全国检察教育培训专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2023年至今,全程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专班”工作。




目录:

目  录

第一编 《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遵循

 二、生态环境的定义

 三、适用范围

 四、基本国策与基本原则

 五、政府职责与监督管理体制

 六、企业和公民义务

 七、科学技术、宣传教育、表彰奖励

 八、国际合作与涉外关系

第二章 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一般性制度

 一、监督管理总体要求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三、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四、人大监督

 五、生态环境司法保障

 六、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方针

 八、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

 九、资源总量管理

 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与开发利用要求

 十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十二、水资源刚性约束

 十三、生物多样性保护

 十四、自然保护地体系及区域、流域保护

 十五、重点海域综合治理

 十六、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十七、城乡建设与管理

 十八、生态环境与健康

 十九、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强制淘汰要求

 二十、生态环境执法

 二十一、生态环境信用监管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规划总体要求

 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规划许可

 四、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五、生态保护红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七、限期达标规划

 八、其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规划

 九、区域规划

 十、制定规划征求意见

 十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生态环境标准和监测

 一、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

 二、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三、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标准

 四、制定生态环境领域标准的要求

 五、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六、生态环境基准

 七、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

 八、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九、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求与数据真实性

 十、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一、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及基本要求

 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三、规划环评的要求和范围

 四、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

 五、编制专项规划的公众参与

 六、专项规划的审批

 七、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

 八、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

 九、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内容

 十、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的衔接

 十一、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要求

 十二、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人员义务

 十三、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责任

 十四、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公众参与

 十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文公开义务与责成征求公众意见义务

 十六、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

 十七、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十八、同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十九、建设项目环评的后评价

 二十、建设项目环评跟踪检查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一、生态保护补偿总体要求

 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三、纵向生态保护补偿

 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五、市场机制补偿

 六、生态保护补偿配套保障措施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总体要求

 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级

 三、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责任体系

 四、部门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职责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六、次生事件应对

 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八、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监测预警

 九、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通报和应急联动

 十、生态环境影响和评估

第八章 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措施

 一、保障措施总体要求

 二、财政支持

 三、税收优惠

 四、价格政策

 五、采购政策

 六、绿色金融

 七、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

 八、资源环境要素市场交易

 九、先进技术等推广

 十、关停并转的政策支持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一、公民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及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二、生态环境公众参与的原则

 三、听证会、征求意见等保障公众参与的方式

 四、政府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五、生产经营者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六、鼓励使用绿色产品

 七、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监督

 八、生态环境保护公众举报与处理

 九、公益活动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本编典型实例

第二编 《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

第一章 污染防治的一般性规定与基本要求

 一、污染防治总体要求

 二、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排放污染物要求

 四、企业事业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五、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七、区域限批

 八、约谈整改

 九、排放源统计调查

 十、污染损害评估

 十一、污染防治措施“三同时”

 十二、污染物排放口

 十三、禁止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十四、城乡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十五、污染防治技术、工艺、设备导向目录

 十六、排污权交易

 十七、环境保护税

 十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九、农村污染防治财政支持制度

 二十、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二十一、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制度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污许可管理的总体要求

 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三、排污许可证的取得

 四、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五、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六、遵守排污许可证的义务

 七、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

 八、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

 九、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十、自行监测和管理台账

 十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自动监测

 十二、排污信息公开

 十三、排污登记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

 一、大气污染的含义

 二、大气污染防治总体要求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和监管体制

 四、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五、产品大气污染防治要求

 六、大气污染监测

 七、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八、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九、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十、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十一、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十三、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的含义

 二、水污染防治总体要求

 三、水污染监管体制

 四、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六、水污染物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八、入河排污口的要求

 九、禁止排放剧毒废液

 十、禁止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十一、排放含热废水要求

 十二、排放含病原体污水要求

 十三、禁止排放、倾倒废弃物

 十四、黑臭水体整治

 十五、地下水污染防治

 十六、水污染事故应急

 十七、水污染治理绩效分级

 十八、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十九、工业水污染防治

 二十、城镇水污染防治

 二十一、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二十二、船舶水污染防治

 二十三、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二十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海洋污染防治

 一、海洋污染的含义

 二、海洋污染防治监管体制

 三、海洋污染防治的跨部门协调

 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五、海洋生态环境监测

 六、海水养殖规划与污染防治

 七、海洋突发事件

 八、海上执法

 九、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十、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十一、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十二、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六章 土壤污染防治

 一、土壤污染的含义

 二、土壤污染防治总体要求

 三、土地使用权人责任

 四、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制

 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六、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七、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

 八、土壤环境监测与重点监测

 九、土壤环境信息共享

 十、土壤污染防治信用监管

 十一、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和专项基金

 十二、预防土壤污染及保护土壤的要求

 十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的基本规定

 十四、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

 十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固体废物的含义

 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过程管控

 三、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四、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的责任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体制

 六、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联防联控机制

 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标准

 九、综合利用固体废物

 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

 十一、不得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十二、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十三、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倾倒、堆放、处置

 十四、固体废物零进口

 十五、疑似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十六、设施、设备、场所管理和维护

 十七、禁止建设固体废物设施、场所的区域

 十八、固体废物设施用地保障

 十九、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资金保障

 二十、危险废物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

 二十一、主管部门与相关单位信息公开

 二十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二十三、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二十四、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二十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八章 噪声污染防治

 一、噪声污染的含义

 二、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管体制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义务

 四、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五、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

 六、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

 七、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

 八、振动控制标准

 九、产品噪声限值

 十、声环境质量监测

 十一、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

 十二、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要求

 十三、低噪声工艺和设备

 十四、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区域创建

 十五、特殊活动期间限制性规定

 十六、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物品

 十七、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十八、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十九、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二十、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

 一、放射性污染的含义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总体要求

 三、相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要求

 四、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体制

 五、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六、含有放射性物质产品、射线装置的要求

 七、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安全与防护措施

 九、放射性物质运输要求

 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标识标志

 十一、放射性污染防治资格资质管理

 十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检查

 十三、核聚变应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四、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五、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六、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十七、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章 其他污染防治

 一、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三、光污染防治

 本编典型实例

第三编 《生态环境法典》生态保护编

第一章 生态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与基本要求

 一、生态保护的总体要求

 二、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要求

 三、自然保护地与区域、流域的基本内容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本要求

 五、外来入侵物种的总体要求

 六、生态保护相关规划、标准、调查监测

 七、休养生息基本要求

 八、水土保持与防沙治沙的总体要求

 九、国土绿化的总体要求

 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具体要求

 十一、生态风险防控的要求

 十二、自然资源督察

 十三、生态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一、森林生态系统保护

 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

 三、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四、海洋、海岛生态系统保护

 五、江河湖泊生态系统保护

 六、荒漠生态系统保护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一、土地资源保护的具体要求

 二、矿产资源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水资源保护的具体要求

 四、渔业资源保护的具体要求

 五、其他自然资源保护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 物种保护

 一、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二、野生植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一、自然保护地的具体规定

 二、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 生态*化的预防和治理

 一、水土保持的具体规定

 二、防沙治沙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 生态修复

 一、生态修复的基本要求

 二、生态修复工作机制

 三、适用范围

 四、生态修复程序

 五、社会资本参与

 六、各领域的生态修复要求

 七、成效评估

 本编典型实例

第四编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

第一章 绿色低碳发展一般性规定与基本要求

 一、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二、绿色低碳发展的国家任务

 三、绿色低碳发展的各方面要求

 四、绿色低碳国际合作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一般规定

 二、清洁生产的要求

 三、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要求

 四、绿色消费的要求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一、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的一般规定

 二、能源节约的要求

 三、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要求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一、应对气候变化的一般规定

 二、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

 三、适应气候变化的要求

 四、国际合作的要求

 本编典型实例

第五编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

第一章 生态环境法律责任的总体构成

 一、生态环境民事责任基本情况

 二、生态环境行政责任基本情况

 三、生态环境刑事责任基本情况

 四、生态环境处分责任基本情况

 五、不同法律责任的相互关系

第二章 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追究

 一、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举证要求

 四、生态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

第三章 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责任的追究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四、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

 二、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的“双罚制”

第五章 生态环境行政责任追究的基本问题

 一、归责原则与追责期限

 二、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三、法条竞合与法律适用

 四、责任承担与折抵

 五、案件移送

 六、上级监督

 七、及时查处

第六章 通用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一、违反自行监测、自动监测要求以及未报告的责任

 二、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的责任

 三、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弄虚作假的责任

 四、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能力或未备案的责任

 五、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不遵守有关规范的责任

 六、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

 七、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的责任

 八、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责任

 九、未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任

 十、建设单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

 十一、环评技术单位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责任

 十二、环评技术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未依法备案的责任

 十三、建设项目未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责任

 十四、违反“三同时”要求的责任

 十五、未取得许可证排污的责任

 十六、未按许可证排污的责任

 十七、未按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任

 十八、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

 十九、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责任

 二十、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责任

 二十一、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责任

 二十二、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责任

 二十三、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信息的责任

 二十四、建设单位未将污染防治资金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任

 二十五、*法将境外固体废物等输入境内或者在海域*法倾倒的责任

 二十六、拒绝、阻扰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责任

 二十七、其他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违法的责任

 二十八、畜禽养殖污染责任

 二十九、*法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等*法输入境内或入境倾倒的责任

 三十、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责任

 三十一、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责任

 三十二、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未报备案的责任

 三十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的责任

 三十四、突发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等责任

 三十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责任

第七章 污染防治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大气污染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水污染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海洋污染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土壤污染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固体废物污染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噪声污染的其他行政处罚

 七、放射性污染的其他行政处罚

 八、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的行政处罚

第八章 生态保护领域的相关行政责任

 一、违反规划和用途管制的责任

 二、破坏生态系统的责任

 三、违法引进外来物种的责任

 四、*法侵占江河湖泊岸线、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任

 五、在重要区域进行生态破坏的责任

 六、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任

 七、破坏自然岸线、*法开采海砂等责任

 八、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责任

 九、违反生态保护义务进行处罚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行政责任

 一、未注明或不如实注明产品材料成分的责任

 二、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责任

 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或者转让淘汰、限期淘汰的设备、材料、产品、技术、工艺的责任

 四、未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的责任

 五、过度包装责任

 六、一次性塑料制品责任

 七、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有关责任

 八、违反绿色低碳义务进行处罚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治安管理责任与刑事责任认定

 一、生态环境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二、生态环境刑事责任认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一、 “双法源”的法律适用

 二、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后的法律适用

 三、军队生态环境保护

 四、法典的施行和废止

 本编典型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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