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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简明版)
作者:崔建远
书号:341552
定价:¥328 元
字数:2204 千字
印次:1-1
开本:大32
出版时间:2025-07-16
ISBN:978-7-300-34155-2
包装:平
内容简介
本著作是崔建远教授《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的简明版,主要面向法学专业学生和青年学者,在原三卷本合同法总论的基础上进行精简,更适合学习参考。本著作是崔建远教授合同总论研究的个人代表作,其内容覆盖了合同法总论的全部核心问题,是法学领域权威的系统性研究成果,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特点,使其成为法学教育与实践的重要工具书,可以说是目前国内最新、最权威的合同法总论研究的学术著作,是学习、研究合同法,提高合同法理论与实务能力的必备学习参考书。
作者介绍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一级教授,清华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会长。被评为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1999年),获得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2001年)、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1990年)、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2003年)、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2003年)、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1999年)、清华大学良师益友(六次)等荣誉。先后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参与原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多部行政法规修订的研讨工作。
目 录
上卷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合同法的作用
第五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六节合同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六节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
第七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八节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九节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一节个别合同与框架合同
第十二节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第十三节本约与预约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概述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竞争缔约
第五节强制缔约
第六节附合缔约
第七节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第八节合意与不合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合同效力的根源
第三节合同效力制度在中国的演变
第四节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五节合同的无效
第六节合同的撤销
第七节合同效力的补正
第八节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第九节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
中卷目录
第六章 债的种类
第一节债的种类概述
第二节种类之债
第三节金钱之债
第四节利息之债
第五节选择之债
第六节按份之债
第七节连带之债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涉及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
第八章 合同的保障
第一节合同的保障概述
第二节债权受到保障的机理
第三节责任财产之辨析
第四节债权保障制度间的交互作用
第九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十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合同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保证
第三节定金
第四节保证金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概述
第二节狭义的合同变更
第三节合同的更改
第十二章 合同的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转让概述
第二节债权让与
第三节债务承担
第四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下卷目录
第十三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五节合同解除与有关义务的履行
第六节合同解除与诉讼时效
第十四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第六节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的责任分配
第七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八节强制履行
第九节赔偿损失
第十节违约金责任
第十六章 合同解释
第一节合同解释辨
第二节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
第三节合同解释的主体
第四节合同解释的对象
第五节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六节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七节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八节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九节合同漏洞的补充
精彩样章
拙作 《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 “精装版”出版发行以来, 受到读者的欢迎,入选了“2024年度中国十大法治图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及我都心感宽慰。不过,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该书定价不菲,这在一定程度上障碍着无收入的学生们选购。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想学生之所想,决定推出定价较低的《合同法总论》(上、中、下 卷)“简明版”,以减轻学生们的负担。达此目的的直接工作是删除为数不少的案例分析,压缩版面。对此,我欣然赞同。推出 “简明版”, 除减轻学生们的负担这个考量因素以外,还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细心的读者陆续发现了《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 “精装版”存在若干瑕疵。郭蔚博士发现如下八处问题:(1) 《合同法 总论》(上卷)“精装版”第348页正数第三个自然段中的原文为 “其 七……是前后矛盾的,前面认定没有要约,现在又说存在要约”。郭蔚博士指出,从案情简介中看不出判决存在这种前后矛盾。的确,单就 案情简介确实看不出判决存在这种前后矛盾,加上我已经找不到判决 原文核实,故须基于目前信息修改表达。(2)《合同法总论》(上卷)“精装版”第598页中有三处将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误写成 “《证券发行与承诺管理办法》”,亦须更正。(3)《合同法总论》(中卷)“精装版”第528页正数第16行原文为“违约责任产生于2007年4月 16日的次日”。郭蔚博士指出,该日不是借款人乙违约之日。经我核实案情,她的意见正确。(4)《合同法总论》(下卷)“精装版”第143页正数第14行原文 “虽然现行法确实未明文规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但专就系争案件而言,邝某……”,其中所谓 “现行法”,应为 《合同法》,而非 《民法典》,因为该案适用的法律为 《合同法》而非 《民法典》。再者,后者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5) 《合同法总论》 (下卷)“精装版”第147页正数第11行、第14行两处 “……出资人 之义的……”,其中的 “之义”应为 “之一”,该句应改为 “……出资人之一的……”。(6)《合同法总论》(下卷)“精装版”第341页正数第 5行和第6行原文 “……未予履行是因其享有抗辩或抗辩权”,这说反了,应当是 “……未予履行是因其不享有抗辩或抗辩权”。 (7) 《合同法总论》(下卷)“精装本”第489页正数第14行原文 “……在实施层 面已经固定……”,应当改为 “……在事实层面已经固定……”。(8)《合同法总论》(下卷) “精装版”第510页正数第9行原文 “……饶航……”,应当改为 “……绕航……”。郭蔚博士的这些意见全都正确, 我 “照单全收”,并向郭蔚博士由衷地致谢! 我本人也发现 《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 “精装版”存在一些瑕疵,如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安排的位置不妥、对缔约过失中的机会利益寻觅得不确切、有些词句的搭配失当、有的注释信息有误等。编写 “简明版”的 《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时可顺势消除此等瑕疵。 其二,《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 “精装版”出版发行之后, 我又有所得。例如,有关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在成本 赔偿、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诸方面的异同,欺诈的含义在可撤销制度与违约行为制度中的差异,合同词句的含义及其确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与违约金在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等,均有提升的空间。受排版格式的限制,这些工作无法通过修订 《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精装版”的方式完成, 何不趁 《合同法总论》(上、中、下卷) “简明版”的编写之机完善既有的阐释?! 其三,无论是现行法还是司法解释,对某些法律关系本应区分类型而异其规则,却 “一刀切”地对待和处理,形成法律漏洞,对此, 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应予指出并加以填补,包括 《合同法总论》(上、 中、下卷)“简明版”在内的作品理应从事这些工作。 例如:对于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条关于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1款)、“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 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第2款)的规 定,在论证过程中我无保留地予以支持,现在看来有检讨的必要。 在发生于北京市的一起案件中,开发商作为借款人与某银行订立 借款合同并同时设置由双方共同管控的特定账户,约定该开发商必须 把售房款打入该特定账户,以便该银行就这些售房款实现还本付息的债权;随后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未料到,该开发商向购房者宣传,不 “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一对一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享受房价优惠。结果,众多的购房者不选择 “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也相应地未进入前述特定账户而是被该开发商擅自转移。待该银行请求该开发商还本付息时,该开发商已无可被执行的财产。该银行拟 就案涉商品房行使抵押权时被主审法院以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 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市适用 “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度,应当推定开发商和购房者知晓。他们知晓却绕开 “网签”而一对一地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少交购房款,规避监管。可见购房者至少存在重大过失,显非善意。 法律不保护恶意之人!对于此类恶意购房者不应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而应贯彻抵 押权优先于债权的民法原则。换句话说,应当限缩《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适用范围,即设置例外。 又如: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未选择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处理 “背靠背”条款的方案,而选择了认定 “背靠背”条款无效的路径 (第1条)。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采这 一做法符合公平正义,但未承认例外,忽视了 “背靠背”条款在一些 案型中系合理分配风险的法律表现这个事实,至少在下述情况下会产生负面的结果:(1)在分包人实际上由发包人指定的背景下,发包人不向总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令 “背靠背”条款无效,若仍赋权分包人请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 (2)在总包人垫资建设 所包工程,发包人无理拒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令 “背靠背”条款无效, 把全部负担、风险都加在总包人一方,显失去权衡。 (3)即使不存在上述情形,总包人完全遵纪守法,而有明显迹象表明发包人将无力支付工程款,令“背靠背”条款无效,却仍赋权分包人请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款,意味着把全部风险加在总包人身上,也有违公正。(4)这些 诟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理念及观点也适合连环买卖的案件。 由此,可得出同样的结论:应当限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 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的适用范围,增设但书,列举不适用该批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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