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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刑法分则I:针对财产的犯罪(第26版)
定价:128.0
ISBN:9787301367582
作者:鲁道夫·伦吉尔 著, 王复春 译
版次:1
出版时间:2025-11
内容提要:
本书是关于德国刑法财产犯罪构造原理的基础教科书。德国刑法学家鲁道夫·伦吉尔教授用精炼的语言、详尽的罪名构造框架和丰富的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德国刑法财产犯罪理论的整体风貌。尤其是,本书详尽地列举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学界的主要观点,如果想要快速了解德国刑法财产犯罪的理论发展状况,本书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由于德国的社会交往规范与我国存在不少差异,本书介绍的各罪理论未必能直接照搬到我国的刑法适用中。但是,本书讨论的大量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已经或者即将“遭遇”的,如买短乘长等骗取各种服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未必不适用于我国。至少,讨论这些问题的思路和视角有可借鉴之处。从教科书风格而言,本书与我国现有教科书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对各罪的构造框架的清晰展示,并在案例中予以贯彻运用。因此,建议本科生和研究生参照这些知识工具,对我国刑法各罪进行本土化的运用,想来这是大有裨益的。
外国法的教科书如同一面镜子,在映照中可以更清晰地加深对我国法学知识的理解。认真读完本书,相信一定会有所收获!
作者简介:
【德国】鲁道夫·伦吉尔
----------------------------
〔德〕鲁道夫·伦吉尔(Rudolf Rengier)教授,康斯坦茨大学刑法学与相关领域教席教授,是德国最著名的刑法学者之一。1978年,在弗莱堡大学以《现行与未来刑事诉讼法中的拒绝作证权》(Die 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e im geltenden und künftigen Strafverfahrensrecht)为题取得了博士学位;1984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结果加重犯与同类表现形态》(Erfolgsqualifizierte Delikte und verwandte Erscheinungsformen)。1985年至1986年担任慕尼黑大学刑法、刑诉法与相关领域教授;自1986年起,担任康斯坦茨大学刑法学与相关领域教席教授;2018年荣休。在其众多刑法著作中,尤以三部刑法教科书享誉学界,已被奉为德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必读经典。
代表著作为刑法系列三部曲:《刑法总论》《刑法分则I:针对财产的犯罪》和《刑法分则I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此三部著作每年修订再版,影响深远。
译者:
王复春,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波恩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挂职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法律实证研究。
目录:
目录
导论001
一、分论的结构001
二、尤其是针对财产的犯罪001
三、关于本书的使用003
第一部分 盗窃罪与侵占罪5
第一章 盗窃罪(第242条)007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007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他人的动产010
一、动产010
二、“他人性”要素011
第三节 客观构成要件:取走015
一、他人的占有015
二、建立新的占有021
三、“打破”(Bruch)他人的占有026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034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占为己有意图034
一、基础034
二、结构问题036
三、排除对物本体的占有037
四、排除对财物价值的占有039
五、关于排除占有方面的其他案例的讨论042
六、建立自己的占有048
七、建立第三人的占有050
八、建立占有的“意图”056
九、附条件的问题058
第六节 企图占为己有的非法性060
一、特定之债060
二、种类之债061
第七节 未遂、既遂与终了062
第八节 共同正犯与参与犯063
第二章 盗窃罪的特别严重情形(第243条)067
第一节 基础067
第二节 在实际案例分析中的第243条068
第三节 第243条第1款第2句中的具体范例070
一、第1项070
二、第2项073
三、第3项至第7项078
第四节 第243条第2款080
第五节 未遂083
一、结构问题083
二、三种未遂情形083
三、未遂的开始与中止086
第六节 竞合086
第三章 携带武器盗窃、入室盗窃和团伙盗窃091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091
第二节 携带武器及其他危险工具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1a项)092
一、基础092
二、枪支的概念093
三、技术意义上的武器概念096
四、警示枪支096
五、危险工具的概念097
六、携带(Beisichführen)要素105
七、关于职务上携带武器的行为人109
第三节 携带其他工具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1b项)110
一、适格的行为工具110
二、携带要素114
三、使用意图114
第四节 第244条第1款第1项范围内的部分中止116
第五节 入室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3项和第4款)117
一、基础与构造框架117
二、所保护的住宅118
三、其他121
第六节 团伙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2项、第244a条)123
一、结构问题123
二、团伙的概念123
三、“作为团伙的成员”实行犯罪并且“与其他团伙成员协作”125
四、加重的团伙盗窃(第244a条)131
第四章 侵占罪(第246条)133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133
第二节 “他人的动产”要素136
第三节 “自己或者第三人建立占有”要素138
一、主观要素(占为己有意图)138
二、客观要素(占为己有行为)139
三、无先行占有基础的占为己有143
四、为第三人占为己有145
五、占为己有的违法性147
第四节 重叠的占为己有147
第五节 背信型侵占(第246条第2款)150
第六节 补充性条款151
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247条至第248c条)154
第一节 家庭或者亲属间盗窃(第247条)154
第二节 盗窃、侵占价值极其低廉的物(第248a条)155
第三节 擅自使用交通工具罪(第248b条)155
一、构成要件155
二、竞合158
第四节 盗取电能罪(第248c条)158
第二部分 抢劫罪、抢劫型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以及
抢劫型袭击汽车司机罪161
第六章 抢劫罪(第249条)163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163
第二节 针对人身的暴力165
一、暴力概念165
二、展开166
第三节 以对身体或者生命造成当场危险相胁迫168
第四节 特定的加重手段与取走之间的关系170
一、目的上的联系170
二、时间与地点上的联系172
三、通过不作为使用暴力174
四、以杀人故意抢劫176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176
第六节 力图占为己有的非法性177
第七节 未遂177
第八节 共同正犯与参与犯179
一、承继的共同正犯与帮助犯179
二、其他181
第九节 竞合182
第七章 加重抢劫罪(第250条)184
第一节 基础184
第二节 第250条第1款185
一、第250条第1款第1a项185
二、第250条第1款第1b项185
三、第250条第1款第1c项187
四、第250条第1款第2项188
第三节 第250条第2款188
一、第250条第2款第1项188
二、第250条第2款第2项194
三、第250条第2款第3a项194
四、第250条第2款第3b项194
五、案例解题194
第四节 终了阶段实现的加重事由196
第五节 竞合、部分中止197
第八章 抢劫致人死亡(第251条)199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199
第二节 基本犯与死亡结果之间特定的危险实现关联性201
一、基础201
二、在终了阶段使用致死的强制手段203
第三节 轻率206
第四节 与杀人犯罪的竞合207
第五节 未遂与中止209
一、未遂209
二、中止210
第六节 共同正犯与参与213
第九章 抢劫型盗窃(第252条)216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216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217
一、犯盗窃罪217
二、在犯罪的当场(auf frischer Tat)218
三、“被发现”要素220
四、强制部分 222
第三节 主观构成要件222
第四节 正犯与参与224
一、共同正犯及其边界224
二、部分的共同正犯226
第五节 竞合227
第六节 案例解题228
第十章 敲诈勒索罪(第253条、第255条)230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231
第二节 强制手段233
第三节 财产处分的争议点236
一、基础236
二、案例解题238
三、争论239
四、三角敲诈勒索242
第四节 抢劫(第249条)与敲诈勒索财物(第255条)之间的界限244
第五节 敲诈勒索债权248
第六节 财产损失249
第七节 确保型敲诈勒索与带有确保性质的强制下的财产损失252
一、基础252
二、带有确保性质的情形253
三、不具有确保性质的情形254
第八节 主观构成要件255
第九节 谋取获利的非法性256
第十节 应受谴责性条款(第253条第2款)258
第十一节 加重的抢劫型敲诈勒索罪259
第十二节 竞合261
一、与第263条的竞合261
二、其他的竞合问题262
第十三节 其他问题262
第十一章 抢劫型袭击汽车司机罪(第316a条)264
第一节 基础264
第二节 构成要件265
一、结构问题265
二、实施针对身体、生命或者决定自由的袭击266
三、袭击的对象是机动车的司机或者乘客269
四、利用道路交通的特殊条件271
五、主观构成要件274
六、文献中对判例的讨论274
第三节 案例解题275
第四节 既遂与未遂276
第五节 其他277
第三部分 诈骗罪与类似于诈骗的犯罪279
第十二章 诈骗罪(第263条)281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282
第二节 欺骗283
一、事实283
二、欺骗行为285
第三节 认识错误295
一、基础295
二、受骗者产生怀疑并轻信299
三、认识的归属301
第四节 财产处分303
一、基础303
二、盗窃与二者间的诈骗财物的界限307
三、间接正犯的盗窃与三者间关系(三角诈骗)的诈骗财物之间的界限312
四、二者间关系中的诈骗债权317
五、三者间关系中的诈骗债权320
第五节 财产损失322
一、基础322
二、经济的财产概念与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322
三、关于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理论329
四、特别的:捐赠诈骗、乞讨诈骗和礼物诈骗329
五、损失的计算、赔偿金和总体清算原则331
六、个别的(或者个人的)损害点理论337
七、缔约诈骗与危害性损害339
八、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说明和案例群349
第六节 主观构成要件364
一、故意364
二、获利意图364
第七节 未遂与中止369
第八节 企图获利的非法性373
第九节 竞合375
第十节 正犯与参与376
第十一节 刑罚加重376
第十三章 计算机诈骗(第263a条)381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382
第二节 一般的构成要件要素383
第三节 各实行行为385
一、对程序进行不正确的调整(第263a条第1款第1种子类型)385
二、使用不正确的数据或者不完整的数据(第263条第1款
第2种子类型)385
三、未经授权使用数据(第263a条第1款第3种子类型)386
四、对程序造成的其他非法影响(第263a条第1款第4种子类型)402
第四节 其他404
第十四章 滥用保险罪(第265条)、伪造保险事故罪(第263条第3款第2句第5项)406
第一节 第265条406
一、客观构成要件406
二、主观构成要件408
三、其他409
第二节 伪造保险事故罪(第263条第3款第2句第5项)410
一、基础410
二、关于伪造保险事故的目的410
第十五章 骗取服务罪(第265a条)413
第一节 基础413
第二节 滥用自动装置(第265a条第1款第1种子类型)414
第三节 第265a条第1款第2种子类型416
第四节 骗取运输服务(第265a条第1款第3种子类型)416
第五节 骗取入场(第265a条第1款第4种子类型)417
第十六章 类似于诈骗的经济犯罪(第264条、第264a条、
第265b条)419
第一节 经济刑法的基本问题419
第二节 补助金诈骗罪(第264条)420
第三节 投资诈骗罪(第264a条)423
第四节 信贷诈骗罪(第265b条)424
第四部分 背信罪与类似于背信的犯罪427
第十七章 背信罪(第266条)429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429
第二节 滥用型构成要件(第266条第1款第1种子类型)432
第三节 背信型构成要件(第266条第1款第2种子类型)435
一、财产照管义务435
二、关于背信型构成要件的范围的扩展案例437
三、关于产生义务的忠诚关系441
四、实行行为442
五、财产持有人的同意443
六、损害有限公司的背信443
第四节 财产不利446
一、基础446
二、关于财产减少的“直接性”447
三、其他情形450
四、危害性损害的问题452
五、特别:所谓私设黑金库453
第五节 正犯与参与455
第六节 其他457
第十八章 滥用支票卡与信用卡罪(第266b条)459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459
第二节 滥用通用信用卡462
一、基础462
二、“三方体系”作为出发点以及立法模式463
三、当今主流的“四方体系”464
第三节 滥用“二方体系”的客户信用卡466
第四节 滥用电子现金体系中的借记卡467
第五节 有权的持卡人滥用借记卡469
一、在机构自己的自动取款机上的滥用469
二、在非机构的自动取款机上的滥用470
三、滥用通用信用卡的取现功能470
第六节 转让与骗取通用信用卡470
第五部分 事后关联型犯罪473
第十九章 包庇罪(第257条)475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475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477
一、上游犯罪及其利益477
二、上游犯罪的利益作为确保的对象478
三、对确保利益的协助479
第三节 主观构成要件481
一、故意481
二、保护利益的意图481
第四节 包庇罪与上游犯罪帮助犯的界限482
第五节 其他483
第二十章 妨害刑罚权罪(第258条、第258a条)486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486
第二节 妨害起诉(第258条第1款)487
一、上游犯罪487
二、妨害488
第三节 妨害刑罚执行(第258条第2款)492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与未遂493
第五节 个人的刑罚排除事由(第258条第5款和第6款)493
一、第258条第5款493
二、第258条第6款495
三、与其他规定的关系495
四、认识错误496
第六节 客观归责、正犯与参与497
一、基础497
二、辩护行为498
第七节 利用职务妨害刑罚权(第258a条)499
第二十一章 窝赃罪(第259条、第260条、第260a条)503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504
第二节 上游犯罪505
一、“针对他人财产的”违法的行为505
二、“他人的”行为507
三、上游犯罪和窝赃之间的时间关联507
第三节 上游犯罪所得“财物”作为对象509
一、财物的概念509
二、替代窝赃510
第四节 实行行为512
一、买入或者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512
二、出售与协助出售516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519
第六节 未遂520
第七节 由上游犯罪的参与者实施的窝赃522
一、上游犯罪参与的情形522
二、不知情地参与上游犯罪523
第八节 第260条、第260a条524
第二十二章 洗钱罪、隐瞒非法获取的财产价值罪(第261条)526
第一节 基础和构造526
第二节 行为对象529
第三节 实行行为532
一、第261条第1款第1句的实行行为532
二、第261条第1款第2句的限制535
三、第261条第2款的实行行为537
四、“社会相当的”行为537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539
第五节 其他539
第六部分 毁坏财物罪(第303条至第305a条)541
第二十三章 毁坏财物罪(第303条)543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543
第二节 行为对象:他人的财物545
第三节 第303条第1款的行为545
一、损坏行为(Zerstren)545
二、毁坏行为(Beschdigen)546
三、单纯地剥夺物或者排斥使用548
四、特别是通过涂画、污损、丑化或者未经许可贴画报的毁坏行为549
第四节 第303条第2款551
一、第303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551
二、实行行为552
第二十四章 其他的毁坏财物犯罪(第304条至第305a条)555
第一节 毁坏公共财物罪(第304条)555
第二节 毁坏建筑物罪(第305条)557
第三节 损坏重要的生产工具罪(第305a条)558
第二十五章 篡改数据罪(第303a条)与破坏计算机罪(第303b条)559
第一节 篡改数据罪(第303a条)559
第二节 破坏计算机罪(第303b条)562
第七部分 其他针对财产的犯罪565
第二十六章 妨害强制执行罪(第288条)567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567
第二节 对债务人即将强制执行568
第三节 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569
第四节 关于实行行为570
一、变卖570
二、隐匿571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571
第二十七章 非法取回质物罪(第289条)573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573
第二节 受保护的权利574
第三节 “取走”要素575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576
第二十八章 非法狩猎罪(第292条)578
第一节 基础578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578
第三节 错误情形580
关键词索引582
定价:128.0
ISBN:9787301367582
作者:鲁道夫·伦吉尔 著, 王复春 译
版次:1
出版时间:2025-11
内容提要:
本书是关于德国刑法财产犯罪构造原理的基础教科书。德国刑法学家鲁道夫·伦吉尔教授用精炼的语言、详尽的罪名构造框架和丰富的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德国刑法财产犯罪理论的整体风貌。尤其是,本书详尽地列举了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学界的主要观点,如果想要快速了解德国刑法财产犯罪的理论发展状况,本书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由于德国的社会交往规范与我国存在不少差异,本书介绍的各罪理论未必能直接照搬到我国的刑法适用中。但是,本书讨论的大量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已经或者即将“遭遇”的,如买短乘长等骗取各种服务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未必不适用于我国。至少,讨论这些问题的思路和视角有可借鉴之处。从教科书风格而言,本书与我国现有教科书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对各罪的构造框架的清晰展示,并在案例中予以贯彻运用。因此,建议本科生和研究生参照这些知识工具,对我国刑法各罪进行本土化的运用,想来这是大有裨益的。
外国法的教科书如同一面镜子,在映照中可以更清晰地加深对我国法学知识的理解。认真读完本书,相信一定会有所收获!
作者简介:
【德国】鲁道夫·伦吉尔
----------------------------
〔德〕鲁道夫·伦吉尔(Rudolf Rengier)教授,康斯坦茨大学刑法学与相关领域教席教授,是德国最著名的刑法学者之一。1978年,在弗莱堡大学以《现行与未来刑事诉讼法中的拒绝作证权》(Die 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e im geltenden und künftigen Strafverfahrensrecht)为题取得了博士学位;1984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结果加重犯与同类表现形态》(Erfolgsqualifizierte Delikte und verwandte Erscheinungsformen)。1985年至1986年担任慕尼黑大学刑法、刑诉法与相关领域教授;自1986年起,担任康斯坦茨大学刑法学与相关领域教席教授;2018年荣休。在其众多刑法著作中,尤以三部刑法教科书享誉学界,已被奉为德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必读经典。
代表著作为刑法系列三部曲:《刑法总论》《刑法分则I:针对财产的犯罪》和《刑法分则I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此三部著作每年修订再版,影响深远。
译者:
王复春,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波恩大学联合培养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挂职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法律实证研究。
目录:
目录
导论001
一、分论的结构001
二、尤其是针对财产的犯罪001
三、关于本书的使用003
第一部分 盗窃罪与侵占罪5
第一章 盗窃罪(第242条)007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007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他人的动产010
一、动产010
二、“他人性”要素011
第三节 客观构成要件:取走015
一、他人的占有015
二、建立新的占有021
三、“打破”(Bruch)他人的占有026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034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占为己有意图034
一、基础034
二、结构问题036
三、排除对物本体的占有037
四、排除对财物价值的占有039
五、关于排除占有方面的其他案例的讨论042
六、建立自己的占有048
七、建立第三人的占有050
八、建立占有的“意图”056
九、附条件的问题058
第六节 企图占为己有的非法性060
一、特定之债060
二、种类之债061
第七节 未遂、既遂与终了062
第八节 共同正犯与参与犯063
第二章 盗窃罪的特别严重情形(第243条)067
第一节 基础067
第二节 在实际案例分析中的第243条068
第三节 第243条第1款第2句中的具体范例070
一、第1项070
二、第2项073
三、第3项至第7项078
第四节 第243条第2款080
第五节 未遂083
一、结构问题083
二、三种未遂情形083
三、未遂的开始与中止086
第六节 竞合086
第三章 携带武器盗窃、入室盗窃和团伙盗窃091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091
第二节 携带武器及其他危险工具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1a项)092
一、基础092
二、枪支的概念093
三、技术意义上的武器概念096
四、警示枪支096
五、危险工具的概念097
六、携带(Beisichführen)要素105
七、关于职务上携带武器的行为人109
第三节 携带其他工具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1b项)110
一、适格的行为工具110
二、携带要素114
三、使用意图114
第四节 第244条第1款第1项范围内的部分中止116
第五节 入室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3项和第4款)117
一、基础与构造框架117
二、所保护的住宅118
三、其他121
第六节 团伙盗窃(第244条第1款第2项、第244a条)123
一、结构问题123
二、团伙的概念123
三、“作为团伙的成员”实行犯罪并且“与其他团伙成员协作”125
四、加重的团伙盗窃(第244a条)131
第四章 侵占罪(第246条)133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133
第二节 “他人的动产”要素136
第三节 “自己或者第三人建立占有”要素138
一、主观要素(占为己有意图)138
二、客观要素(占为己有行为)139
三、无先行占有基础的占为己有143
四、为第三人占为己有145
五、占为己有的违法性147
第四节 重叠的占为己有147
第五节 背信型侵占(第246条第2款)150
第六节 补充性条款151
第五章 特别规定(第247条至第248c条)154
第一节 家庭或者亲属间盗窃(第247条)154
第二节 盗窃、侵占价值极其低廉的物(第248a条)155
第三节 擅自使用交通工具罪(第248b条)155
一、构成要件155
二、竞合158
第四节 盗取电能罪(第248c条)158
第二部分 抢劫罪、抢劫型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以及
抢劫型袭击汽车司机罪161
第六章 抢劫罪(第249条)163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163
第二节 针对人身的暴力165
一、暴力概念165
二、展开166
第三节 以对身体或者生命造成当场危险相胁迫168
第四节 特定的加重手段与取走之间的关系170
一、目的上的联系170
二、时间与地点上的联系172
三、通过不作为使用暴力174
四、以杀人故意抢劫176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176
第六节 力图占为己有的非法性177
第七节 未遂177
第八节 共同正犯与参与犯179
一、承继的共同正犯与帮助犯179
二、其他181
第九节 竞合182
第七章 加重抢劫罪(第250条)184
第一节 基础184
第二节 第250条第1款185
一、第250条第1款第1a项185
二、第250条第1款第1b项185
三、第250条第1款第1c项187
四、第250条第1款第2项188
第三节 第250条第2款188
一、第250条第2款第1项188
二、第250条第2款第2项194
三、第250条第2款第3a项194
四、第250条第2款第3b项194
五、案例解题194
第四节 终了阶段实现的加重事由196
第五节 竞合、部分中止197
第八章 抢劫致人死亡(第251条)199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199
第二节 基本犯与死亡结果之间特定的危险实现关联性201
一、基础201
二、在终了阶段使用致死的强制手段203
第三节 轻率206
第四节 与杀人犯罪的竞合207
第五节 未遂与中止209
一、未遂209
二、中止210
第六节 共同正犯与参与213
第九章 抢劫型盗窃(第252条)216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216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217
一、犯盗窃罪217
二、在犯罪的当场(auf frischer Tat)218
三、“被发现”要素220
四、强制部分 222
第三节 主观构成要件222
第四节 正犯与参与224
一、共同正犯及其边界224
二、部分的共同正犯226
第五节 竞合227
第六节 案例解题228
第十章 敲诈勒索罪(第253条、第255条)230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231
第二节 强制手段233
第三节 财产处分的争议点236
一、基础236
二、案例解题238
三、争论239
四、三角敲诈勒索242
第四节 抢劫(第249条)与敲诈勒索财物(第255条)之间的界限244
第五节 敲诈勒索债权248
第六节 财产损失249
第七节 确保型敲诈勒索与带有确保性质的强制下的财产损失252
一、基础252
二、带有确保性质的情形253
三、不具有确保性质的情形254
第八节 主观构成要件255
第九节 谋取获利的非法性256
第十节 应受谴责性条款(第253条第2款)258
第十一节 加重的抢劫型敲诈勒索罪259
第十二节 竞合261
一、与第263条的竞合261
二、其他的竞合问题262
第十三节 其他问题262
第十一章 抢劫型袭击汽车司机罪(第316a条)264
第一节 基础264
第二节 构成要件265
一、结构问题265
二、实施针对身体、生命或者决定自由的袭击266
三、袭击的对象是机动车的司机或者乘客269
四、利用道路交通的特殊条件271
五、主观构成要件274
六、文献中对判例的讨论274
第三节 案例解题275
第四节 既遂与未遂276
第五节 其他277
第三部分 诈骗罪与类似于诈骗的犯罪279
第十二章 诈骗罪(第263条)281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282
第二节 欺骗283
一、事实283
二、欺骗行为285
第三节 认识错误295
一、基础295
二、受骗者产生怀疑并轻信299
三、认识的归属301
第四节 财产处分303
一、基础303
二、盗窃与二者间的诈骗财物的界限307
三、间接正犯的盗窃与三者间关系(三角诈骗)的诈骗财物之间的界限312
四、二者间关系中的诈骗债权317
五、三者间关系中的诈骗债权320
第五节 财产损失322
一、基础322
二、经济的财产概念与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322
三、关于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理论329
四、特别的:捐赠诈骗、乞讨诈骗和礼物诈骗329
五、损失的计算、赔偿金和总体清算原则331
六、个别的(或者个人的)损害点理论337
七、缔约诈骗与危害性损害339
八、关于财产损失的其他说明和案例群349
第六节 主观构成要件364
一、故意364
二、获利意图364
第七节 未遂与中止369
第八节 企图获利的非法性373
第九节 竞合375
第十节 正犯与参与376
第十一节 刑罚加重376
第十三章 计算机诈骗(第263a条)381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382
第二节 一般的构成要件要素383
第三节 各实行行为385
一、对程序进行不正确的调整(第263a条第1款第1种子类型)385
二、使用不正确的数据或者不完整的数据(第263条第1款
第2种子类型)385
三、未经授权使用数据(第263a条第1款第3种子类型)386
四、对程序造成的其他非法影响(第263a条第1款第4种子类型)402
第四节 其他404
第十四章 滥用保险罪(第265条)、伪造保险事故罪(第263条第3款第2句第5项)406
第一节 第265条406
一、客观构成要件406
二、主观构成要件408
三、其他409
第二节 伪造保险事故罪(第263条第3款第2句第5项)410
一、基础410
二、关于伪造保险事故的目的410
第十五章 骗取服务罪(第265a条)413
第一节 基础413
第二节 滥用自动装置(第265a条第1款第1种子类型)414
第三节 第265a条第1款第2种子类型416
第四节 骗取运输服务(第265a条第1款第3种子类型)416
第五节 骗取入场(第265a条第1款第4种子类型)417
第十六章 类似于诈骗的经济犯罪(第264条、第264a条、
第265b条)419
第一节 经济刑法的基本问题419
第二节 补助金诈骗罪(第264条)420
第三节 投资诈骗罪(第264a条)423
第四节 信贷诈骗罪(第265b条)424
第四部分 背信罪与类似于背信的犯罪427
第十七章 背信罪(第266条)429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429
第二节 滥用型构成要件(第266条第1款第1种子类型)432
第三节 背信型构成要件(第266条第1款第2种子类型)435
一、财产照管义务435
二、关于背信型构成要件的范围的扩展案例437
三、关于产生义务的忠诚关系441
四、实行行为442
五、财产持有人的同意443
六、损害有限公司的背信443
第四节 财产不利446
一、基础446
二、关于财产减少的“直接性”447
三、其他情形450
四、危害性损害的问题452
五、特别:所谓私设黑金库453
第五节 正犯与参与455
第六节 其他457
第十八章 滥用支票卡与信用卡罪(第266b条)459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459
第二节 滥用通用信用卡462
一、基础462
二、“三方体系”作为出发点以及立法模式463
三、当今主流的“四方体系”464
第三节 滥用“二方体系”的客户信用卡466
第四节 滥用电子现金体系中的借记卡467
第五节 有权的持卡人滥用借记卡469
一、在机构自己的自动取款机上的滥用469
二、在非机构的自动取款机上的滥用470
三、滥用通用信用卡的取现功能470
第六节 转让与骗取通用信用卡470
第五部分 事后关联型犯罪473
第十九章 包庇罪(第257条)475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475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477
一、上游犯罪及其利益477
二、上游犯罪的利益作为确保的对象478
三、对确保利益的协助479
第三节 主观构成要件481
一、故意481
二、保护利益的意图481
第四节 包庇罪与上游犯罪帮助犯的界限482
第五节 其他483
第二十章 妨害刑罚权罪(第258条、第258a条)486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486
第二节 妨害起诉(第258条第1款)487
一、上游犯罪487
二、妨害488
第三节 妨害刑罚执行(第258条第2款)492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与未遂493
第五节 个人的刑罚排除事由(第258条第5款和第6款)493
一、第258条第5款493
二、第258条第6款495
三、与其他规定的关系495
四、认识错误496
第六节 客观归责、正犯与参与497
一、基础497
二、辩护行为498
第七节 利用职务妨害刑罚权(第258a条)499
第二十一章 窝赃罪(第259条、第260条、第260a条)503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504
第二节 上游犯罪505
一、“针对他人财产的”违法的行为505
二、“他人的”行为507
三、上游犯罪和窝赃之间的时间关联507
第三节 上游犯罪所得“财物”作为对象509
一、财物的概念509
二、替代窝赃510
第四节 实行行为512
一、买入或者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512
二、出售与协助出售516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519
第六节 未遂520
第七节 由上游犯罪的参与者实施的窝赃522
一、上游犯罪参与的情形522
二、不知情地参与上游犯罪523
第八节 第260条、第260a条524
第二十二章 洗钱罪、隐瞒非法获取的财产价值罪(第261条)526
第一节 基础和构造526
第二节 行为对象529
第三节 实行行为532
一、第261条第1款第1句的实行行为532
二、第261条第1款第2句的限制535
三、第261条第2款的实行行为537
四、“社会相当的”行为537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539
第五节 其他539
第六部分 毁坏财物罪(第303条至第305a条)541
第二十三章 毁坏财物罪(第303条)543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543
第二节 行为对象:他人的财物545
第三节 第303条第1款的行为545
一、损坏行为(Zerstren)545
二、毁坏行为(Beschdigen)546
三、单纯地剥夺物或者排斥使用548
四、特别是通过涂画、污损、丑化或者未经许可贴画报的毁坏行为549
第四节 第303条第2款551
一、第303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551
二、实行行为552
第二十四章 其他的毁坏财物犯罪(第304条至第305a条)555
第一节 毁坏公共财物罪(第304条)555
第二节 毁坏建筑物罪(第305条)557
第三节 损坏重要的生产工具罪(第305a条)558
第二十五章 篡改数据罪(第303a条)与破坏计算机罪(第303b条)559
第一节 篡改数据罪(第303a条)559
第二节 破坏计算机罪(第303b条)562
第七部分 其他针对财产的犯罪565
第二十六章 妨害强制执行罪(第288条)567
第一节 基础与结构问题567
第二节 对债务人即将强制执行568
第三节 属于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569
第四节 关于实行行为570
一、变卖570
二、隐匿571
第五节 主观构成要件571
第二十七章 非法取回质物罪(第289条)573
第一节 基础和结构问题573
第二节 受保护的权利574
第三节 “取走”要素575
第四节 主观构成要件576
第二十八章 非法狩猎罪(第292条)578
第一节 基础578
第二节 客观构成要件578
第三节 错误情形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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