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详情
定价:138.0
ISBN:9787524406396
作者:魏昌东 钱小平主编
版次:3
内容提要:
为精准回应实务需求,《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办案一本通》第三版于2026年6月推出全新加印版。本次加印紧扣制度更新,全方位增补核心规范并优化版式,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更具前瞻性与实操性的办案指引。
1. 紧扣法规更新,完善监察体系
党内法规:及时收录新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夯实国企领域执纪审查基础。
国家法律:为《监察法》新增条旨标注,提炼核心要义以提升办案效率;增补2026年3月施行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监察公开与监督制度。
2. 收录重磅解释,填补规制空白
全面收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二)》。
3. 新增典型案例,强化场景指引
受贿罪部分新增5个极具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精准覆盖新型受贿模式:
何某某受贿案(投资收益型——固定回报)
蔡某某受贿、洗钱案(房产交易型——锁定增值收益)
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放贷收息型)
王某某受贿案(虚增交易环节型)
孙某某受贿案(原始股预期收益型)
上述案例与*新司法解释高度契合,将抽象法条转化为具象的审查思路。
4. 优化专属版式,提升阅读体验
全书创新加入专属灰色定位板块,作为清晰的“阅读路标”,使页面层次更分明,帮助读者在海量法条与案例中快速锁定目标内容,兼顾信息密度与查阅便捷性。
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职务违纪案件查处的党内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国共产党章程(自2022年10月22日起施行)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2016年10月27日起施行)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自2024年2月8日起施行)
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自2025年5月2日起施行)
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9.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
11.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
12.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1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自2019年7月11日起施行)
14.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自2020年3月9日起施行)
15.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16.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
17.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18.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2026年2月28日起施行)
20.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21.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自2001年2月8日起施行)
22.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自1996年2月13日起施行)
23.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自1995年4月30日起施行)
24.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5.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职务违法案件查处的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9.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1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自2023年11月6日起施行)
1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12.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13.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施行)
14.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自2011年10月14日起施行)
15.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4日起施行)
16.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17.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自2001年4月3日起施行)
18.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自1988年10月3日起施行)
19.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自1993年12月5日起施行)
20.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四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刑法规范与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款 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以假*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第二款 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款 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
第二款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挪用资金罪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二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
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第一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税罪
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 *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五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典型判解指引与重点解释释义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2.行为要素、竞合关系的认定
尚某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3.行为要素、罪质界限的认定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1.行为要素的认定
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2.因果关系与罪数认定
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高某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1)周某强、朱某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朱某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3.自首的认定
张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二)*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吴某**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杨某康*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与行为要素的认定
梁某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四)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体要素的认定
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童某等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情节要素的认定
马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职务侵占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1)于某伟职务侵占案
(2)赵某生、张某安职务侵占案
2.利用职务便利要素的认定
张某贵、黄某章职务侵占案
3.行为要素的认定
(1)钱某元贪污、职务侵占案
(2)曹2亮等职务侵占案
(二)挪用资金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王某浩挪用资金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1)刘某新等挪用资金案
(2)陈某林、杨某浩挪用资金、贪污案
(3)李某挪用资金案
3.数额要素与法定刑的认定
曾某长挪用资金案
四、《刑法·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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