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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法治之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理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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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依法战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法治之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理丛书)


  • 作者:莫于川 林嘉 田宏杰 姚海放 刘洋 等

  • 书号:280806

  • 定价:¥24 元

  • 字数:102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0-05-08

  • ISBN:978-7-300-28080-6

  • 包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总动员齐心协力打响疫情防控阻击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面对重大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行政法、社会法、刑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领域专家学者针对疫情防控的法律依据、民生保障焦点热点问题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重点就中国特色行政应急法治理念与制度建构、疫情引发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问题、疫情防控中的刑事规制、疫情防控条件下保障生产的具体经济法举措,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疫情界定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解读,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为依法科学防控疫情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参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草案研究起草工作数十项,发表和出版《应急法制论》等突发事件应急治理法学论著数十篇(部)。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
田宏杰,法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教学信息化与教学方法创新指导委员会委员,证监会外聘博士后导师,中美富布赖特高级研究学者,哈佛大学等高校访问学者。
姚海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经济法学会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
刘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

第一章 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看行政应急法治体系建设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引出行政应急法治建设诸多课题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行政执法争议典型事例的法理分析
三、行政应急行为与行政应急法制的新定位
四、行政应急的基本法理:始终坚守应急法治原则底线
五、实施行政应急行为的条件、主体、方式、程序和依据
六、完善我国行政应急法治体系的基本路向与重要建议

第二章 新冠肺炎疫情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应对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劳动法的问题与应对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社会保障法的问题与应对

第三章 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刑法治理
一、涉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治理
二、涉疫情防控扰乱市场秩序和侵财犯罪的治理
三、涉疫情防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治理
四、涉疫情防控职务犯罪的治理

第四章 “控疫情保生产”条件下的经济法理念与举措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生活的现实及可能影响
二、疫情防控条件下保障生产的经济法治理念
三、疫情防控条件下保障生产的具体经济法举措

第五章 世界卫生组织的疫情界定
一、“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公共卫生事件的全球风险评估
三、全球大流行

以新冠肺炎疫情早期的信息报告与披露争议及所涉行政法问题为例。这次疫情防控中的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涉及如下法律文本:《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些都是非常基本的法律文本,在信息披露方面也规定得比较明确。地方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社会组织、人民群众,都应知晓、执行和遵守这些法律规范。
突发事件应对实行的是属地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政府中的县级政府首先有职权、职责来披露信息,因为它必须首要负责解决矛盾、化解危机,保证当地不产生恐慌情绪。如果社会上已流传一些虚假不实或不完整信息,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职责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加以平息。
从实际情况看,这次疫情防控应对的前期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得不好,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疫情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该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可见,立法精神和法律规范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报告和披露信息,还要对信息适时予以补充和纠正。
《传染病防治法》在设计信息披露制度时,明确规定需要向公众披露的内容有:病毒的性质和类型;传染途径;认知程度;如何预防;防治情况等。从既往公共危机应对实践中的经验教训看,在特殊和紧急的情况下,最好在当地主要媒体上每隔数小时滚动播报一次,及时公布应当且可以公布的疫情相关信息,便于当地民众和组织机构及时掌握,政民之间信息对称就不易产生恐慌。对此,笔者的基本意见可简要表述为:其一,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告情况;其二,要按职权或授权来依法发布应当且可以发布的信息;其三,要通过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来制止谣言、引导舆情、指导工作、服务民众。简言之,一定要实事求是,你掌握什么就公布什么,老百姓是能够判断也会予以理解的,不要违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否则只会“弄巧成拙”。
这次疫情防控应对中,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向公众表达的意思是:第一,我现在根本没有这个权力公布疫情信息;第二,我不了解病毒情况没有办法去公布疫情信息。这样想、这样做,易于造成疫情应对工作被动局面。实际上,在疫情防控的关键窗口期,当时、当地、当权者竟然还冒着极大风险瞒报、虚报、迟报疫情信息,以配合举行大型会议、联欢会、大会演、万家宴,执意花费巨大代价营造歌舞升平的繁荣景象,严重缺乏法治精神、科学态度,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尊重保护不够,最终带来的恶果是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大大影响了当地党委和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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