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交融视域下的违法建筑问题研究(法律科学文库;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出版物出版规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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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作者:王洪平
书号:281728
定价:¥78 元
字数:339 千字
印次:1-1
开本:
出版时间:2020-06-15
ISBN:978-7-300-28172-8
违法建筑问题是一个公私法交叉研究的题域。公法关注经由行政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旨在保护公益;私法关注经由赋权确权的私权保障,旨在成全私益。本书所论,立足于公私法交融的视域,旨在化解调和公法与私法在违建规制上的冲突。本书共由包括绪论、余论在内的十章构成,分别探讨了基于规划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公私法的分际与交融、“违法建筑”正义、违法建筑所有权、违建的行政处理(以小产权房为主要对象)、违法建筑的私法上处分、违法建筑的司法上处分、违建相邻关系纠纷、违法建筑的公私法保护以及《违法建筑处理条例(草案)》的草拟等十个方面的大问题。
王洪平,法学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独著、合著著作、教材20余部,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10余项,主持、参加国家级、省部级课题10余项。担任山东省委首届法律专家库专家、山东省人民政府首届法律专家库专家、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库专家。兼任山东省法学会土地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农事法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理事。
绪论 基于规划管制的建筑秩序形成……… (1)
一、随意“结庐而居”的自然理性
………………………………… (1)
二、被“城墙”围起来的人为理性
………………………………… (4)
三、有限建筑空间下的“理想城”
………………………………… (7)
四、纠结于公与私之间的违法建筑
……………………………… (10)
第一章 公法与私法……………………… (14)
第一节 公与私的多维向度……… (14)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与私… (14)
二、公共哲学视域下的公私论题
……………………………… (27)
三、公与私的零和博弈与良性互动
……………………………… (36)
第二节 公法与私法的分际……… (41)
一、罗马法上的公法与私法…… (41)
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 (44)
三、公私法划分标准再思考…… (51)
第三节 公法与私法的交融……… (56)
一、法秩序的统一性…………… (56)
二、公法对私法的规范效应(………………………………… 63)
三、公法向私法的对接与脱离……………………………… (75)
第二章 “违法建筑”正义…………………………………………… (88)
第一节 违法建筑的概念……………………………………… (88)
一、术语辨析:“违法建筑”抑或“违章建筑”…………… (88)
二、概念属性:“公法概念”抑或“私法概念”…………… (92)
三、违法建筑定义正解……………………………………… (94)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类型……………………………………… (111)
一、城镇违建与乡村违建…………………………………… (112)
二、住宅违建与非住宅违建………………………………… (114)
三、全部违建与部分违建…………………………………… (115)
四、新违建与旧违建………………………………………… (117)
五、程序违建与实质违建…………………………………… (119)
第三章 违法建筑所有权……………………………………………… (123)
第一节 什么是法律上的“所有权”………………………… (123)
一、所有权的“前世今生”………………………………… (123)
二、“国家所有”与所有权………………………………… (127)
三、各个不同的法律上所有权……………………………… (132)
四、自由所有权与所有权的自由界限……………………… (146)
第二节 违法建筑“无所有权”吗…………………………… (151)
一、违法建筑“无所有权说”及其否证…………………… (151)
二、违法建筑所有权与“第三种权利”…………………… (163)
三、违法建筑所有权与物权法定原则……………………… (165)
第三节 违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171)
一、违建赋权的价值判断:法教义学视角………………… (171)
二、“合法财产”的规范意义……………………………… (175)
三、“违法建造”的物权取得效力………………………… (178)
四、“建造人”违建所有权之原始取得…………………… (180)
第四章 违建的行政处理:以小产权房为主要对象………………… (185)
第一节 小产权房的规范含义………………………………… (185)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辨析…………………………………… (185)
二、小产权房的违建属性…………………………………… (189)
第二节 程序违建:小产权房的改正………………………… (190)
一、小产权房改正的法政策考量…………………………… (190)
二、小产权房改正中的分类处置…………………………… (195)
第三节 实质违建(一):小产权房的拆除………………… (198)
一、责令拆除: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强制…………………… (198)
二、强拆主体:司法强拆抑或行政强拆…………………… (203)
三、拆除程序: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05)
第四节 实质违建(二):小产权房的没收………………… (207)
一、没收范围:无法改正又不能拆除的小产权房………… (208)
二、没收实物:小产权房被没收后的处理………………… (209)
三、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被没收后的小产权房处理
…………………………………………………………… (211)
第五章 违法建筑的私法上处分……………………………………… (213)
第一节 违法建筑的转让……………………………………… (213)
一、违建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与处分形态…………………… (213)
二、违法合同与违建转让合同之有效性…………………… (217)
三、事实上处分权与违建所有权的转让…………………… (236)
四、违建买受人的私法保护与公法限制…………………… (240)
第二节 他项权利的设定……………………………………… (247)
一、地役权的设定…………………………………………… (247)
二、违法建筑抵押…………………………………………… (249)
三、违法建筑出租…………………………………………… (250)
第三节 违法建筑的登记……………………………………… (252)
一、违建的权利登记………………………………………… (252)
二、违建的其他登记………………………………………… (257)
三、违建登记的操作………………………………………… (258)
第六章 违法建筑的司法上处分……………………………………… (260)
第一节 违法建筑的裁判分割………………………………… (260)
一、合作开发房地产中之违法建筑裁判分割……………… (261)
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违法建筑裁判分割……………… (262)
三、作为共同继承遗产之违法建筑裁判分割……………… (264)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强制拍卖………………………………… (266)
一、违建作为强制拍卖标的之适格性(266……………………… )
二、违建强制拍卖之拍定人权益保护……………………… (267)
三、强制拍卖与行政强拆之竞合处理……………………… (268)
第七章 违建相邻关系纠纷…………………………………………… (270)
第一节 私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 (270)
一、私法相邻关系:所有权的限制………………………… (271)
二、公法相邻关系:公法的私效力………………………… (272)
三、公私法相邻关系的冲突与互补………………………… (274)
第二节 违建相邻关系纠纷的诉讼处理……………………… (276)
一、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 (276)
二、违建相邻关系纠纷处理(Ⅰ):立案………………… (279)
三、违建相邻关系纠纷处理(Ⅱ):审理………………… (280)
四、违建相邻关系纠纷处理(Ⅲ):执行………………… (285)
第八章 违法建筑的公私法保护……………………………………… (288)
第一节 违法建筑的私法保护………………………………… (288)
一、违法建筑的物权法保护………………………………… (288)
二、违法建筑的侵权法保护………………………………… (292)
第二节 违法建筑的公法保护………………………………… (295)
一、违法拆违的行政赔偿责任……………………………… (295)
二、故意毁坏违建的刑事责任……………………………… (298)
余论 《违法建筑处理条例》(学者建议稿)条文(要点)………… (299)
参考文献………………………………………………………………… (303)
(六) 公权力行使的私法责任
原则上,公权力的行使即便对私人造成损害,如自由的剥夺、财物的 没收毁损乃至生命的剥夺,都不会导致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因为公权力对 私权的 “必要侵害”乃权力正当行使的结果,属不得已的 “必要之恶”, 具有阻却违法性,既不应产生公法责任,亦不应产生私法责任。但在某些 例外情形下,即便是公权力的正当行使,公权力行使并不具有违法性,公 权力机关亦须对其行为承担一定的私法上责任——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或 者损失补偿责任。如我国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该规定所 依据的就是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基于对行政许可的信赖,当行政许 可被变更或撤回而造成了私人损失时,行政许可机关应依法予以补偿。此 时的补偿虽名为 “行政补偿”,但因 “补偿”或 “赔偿”贯彻的是 “损失 填补”的规范目的,而 “损失填补”主要是一种私法责任的制度功能,因而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所作出的 “行政补偿”可视为公权力行使的私法上责任。当公权力机关违法行使权力而造成私人损害时,公权力机关依法应承 担的是国家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是我国早期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 《国家赔偿法》颁行后,即改为依据 《国家赔偿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由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仍可以看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 一种民事责任,即便将其所依据的 《国家赔偿法》定性为公法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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