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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义:以公司股东的权责配置为视角展开 梁上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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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书名:公司正义:以公司股东的权责配置为视角展开
定价:78.0
ISBN:9787519764203
版次:1

内容提要:

公司正义是公司法的灵魂。公司的本质是股东、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债权人等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关系交汇的平台。“利益关系 ”不同于法律关系。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法官也需要在公司正义的指引下,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正义与公司自治都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正义更是一种思考的力量,是一种促使大家去反思我国公司立法与适用,进而推动我国公司法不断进步的力量。





作者简介:

梁上上

浙江新昌人,主要研究民商法学、法律方法论。现为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代表性论文有:《利益的层次结构和利益衡量的展开》《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论公司正义》等;代表性著作有:《利益衡量论》《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图解新公司法》等。

博士论文获得“全国百篇*秀博士论文奖”;其他论著多次获得中国法学会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并获得方德法治研究一等奖等全国性民间基金会奖励。

2017年入选“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8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秀人才”; 2010年入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一层次;2011年入选浙江省“钱江人才”。




目录:

目 录

*一章 公司正义的理念 

  一、公司正义原则的引入 

   (一)认识正义的路径 

   (二)引入公司正义的必要 

   (三)公司正义的存在模式 

  二、公司正义的基本构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一)行为法属性——实体正义 

   (二)程序法属性——程序正义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交织 

  三、公司正义与利益衡量 

   (一)解析公司构造的工具:从法律关系到利益关系

   (二)公司利益构造的解析 

   (三)利益关系的层次与制度修正:以清算义务人责任为例 

  四、公司正义对法律适用的指引 

   (一)公司正义原则对法律适用的指导 

   (二)对不正义行为的规范有利于实现公司正义 

   (三)适用公司正义原则应结合利益衡量 

  五、公司正义对公司自治的制衡 

   (一)对公司自治的误解:法院不能干预公司自治事项 

   (二)公司正义对公司自治的制衡 

  六、结论 

*二章 公司人格否认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机理 

   (一)法人独立人格的意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引入:衡平正义的体现 

   (三)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体系性重构 

   (四)滥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控制:法人人格否认的再平衡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规范模式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判例法模式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成文法模式 

   (三)成文法模式的问题与克服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 

   (二)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被告 

   (三)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公司地位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模式及其重构 

   (一)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二)以人格混同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三)以过度支配与控制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四)公司人格否认行为模式的重构:资产显著不足+X 

  五、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赔偿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解释没有太多空间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合理 

   (三)对《公司法》*20条第3款的修改建议 

  六、对指导案例15号的评析 

   (一)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情况 

   (二)对指导案例15号的评析 

  七、逆向公司人格否认 

  八、结论 

第三章 股东派生诉讼 

  一、股东派生诉讼产生的基本逻辑:基于公司正义 

   (一)民事诉讼的法律障碍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突破:基于公司正义 

   (三)股东派生诉讼有赖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 

   (一)股东作为适格原告 

   (二)监事会是否可以作为原告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 

   (一)以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为被告 

   (二)以他人为被告 

  四、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的前置程序:先诉请求 

   (二)中国的前置程序:交叉请求 

   (三)我国前置程序的豁免 

   (四)对交叉先诉请求及其豁免的反思 

  五、派生诉讼中的公司调查程序 

  六、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反诉 

  七、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 

   (一)原、被告之间的和解需要经法院批准 

   (二)《九民纪要》应注意的问题 

  八、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费用承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九、结论 

第四章 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胡克案的疑问 

  二、股东盈余分配诉讼的主要类型与区分处理 

  三、法院对非基于公司决议的盈余分配诉讼不予支持的理由

   (一)理念上的理由:公司自治原则 

   (二)具体制度上的理由 

  四、法院一概不予支持:可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冲突 

   (一)公司自治不能违背公司正义 

   (二)替代性救济措施不一定可行 

   (三)公司正义原则要求司法适度干预 

  五、股东盈余分配制度的重新检讨:忽视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利益结构 

   (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漏洞:忽视对小股东利益的恰当保护 

  六、强制盈余请求权救济的具体问题 

   (一)公司类型对强制盈余请求权的影响 

   (二)诉的种类:不能局限于撤销之诉 

   (三)董事、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 

   (四)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司法审查:以美国为借鉴 

   (五)多年未分配是董事失职的重要证据 

   (六)公司盈余分配具体数额的确定 

  七、结论 

第五章 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保护在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面临的新问题 

  二、作为补充责任的未出资股东赔偿责任 

   (一)补充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形态 

   (二)作为补充责任的未出资股东赔偿责任 

  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区分解释 

   (一)“狭义说”的主要理据 

   (二)“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该采取“广义说” 

   (三)解释方法的再解析:情境区分与适应性解释 

  四、“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确定 

   (一)“不能清偿”的确定:股东先诉抗辩权 

   (二)未出资股东的共同被告地位不会改变赔偿顺序 

  五、出资人的“未届到期出资”与期限利益 

   (一)“未届到期出资”的解释路径选择 

   (二)出资人的期限利益与利息扣除 

  六、对《九民纪要》第6条的评析 

   (一)《九民纪要》第6条*1项的评析 

   (二)《九民纪要》第6条*2项的评析 

   (三)《九民纪要》第6条的修改建议 

  七、结语 

第六章 股东违规增持的民事责任 

  一、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面临的生存危机 

   (一)2019年前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的基本构造 

   (二)违规举牌难题的由来:从“宝延风波”开始 

   (三)2019年前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面临的生存危机 

  二、违规持股的救济:从行政责任转向民事责任 

   (一)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的利益衡量 

   (二)2019年《证券法》对大额持股信息披露规则的修改 

   (三)理想的解决方案:违规行为的恢复原状 

  三、违规增持民事救济的路径选择:基于信息错误的解构 

   (一)信息错误的类型及其特性 

   (二)违规增持的构造及其改正规则 

   (三)违规增持救济途径的探寻:私法救济的引入 

  四、超比例股票买卖合同的效力 

  五、限期转让违法所购股票 

   (一)责令限期转让的一般可行性:其为证券法上常见的改正措施

   (二)责令限期转让的具体可行性:向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借用”

   (三)可行性的实现路径:从“责令限期转让”到“判决限期转让”

   (四)判决限期转让的可行性旁证:来自美国的经验 

   (五)小结:判决限期转让具有适用空间 

  六、违规收益的吐出规则 

   (一)违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二)违规收益的吐出规则:美国法上的经验 

   (三)收益归入权的行使 

  七、股票转让前的表决权限制 

   (一)违规增持股份的表决权可以限制 

   (二)表决权限制与表决权保全的区别 

  八、结论 

第七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从股东到董事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指导案例9号的质疑 

  二、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演进与现状 

   (一)有限公司股东责任体系的形成 

   (二)股东与债权人遭遇“冰火两重天”:以温州为例 

  三、股东不是清算义务人: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寻找 

   (一)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与董事相比,股东不应成为清算义务人 

   (三)与监事相比,股东不应成为清算义务人 

   (四)与直接责任人相比,股东也不应成为清算义务人 

   (五)小结:董事才是真正的清算义务人 

  四、制度错位的根源:陷入误解之网 

   (一)《公司法》*183条的误植 

   (二)对《公司法》*183条的误读 

   (三)对公司解散效力的误解 

   (四)对公司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差异的忽视 

  五、董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建构 

   (一)清算义务人制度不应废止:解散与清算之间需要衔接 

   (二)制度漏洞的弥补:董事申请破产义务的特别设置 

  六、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评论 

   (一)对《九民纪要》相关条款的整体评价 

   (二)对《九民纪要》具体条款的评析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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