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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尊严 杰里米·沃尔德伦 著 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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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 立法的尊严

定价: 45.00

ISBN: 9787567583207

作者: 杰里米·沃尔德伦,徐向东

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9-08

装帧: 平装

开本: 32



1.作者沃尔德伦享有国际声誉,获得过诸多殊荣,已出版大量论著,《立法的尊严》是其探讨成文立法问题的力作。
2.传达的的是:成文立法在弥合人类永恒价值的冲突、在解决不同正义立场的碰撞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也正是成文立法的尊严之所在。

《立法的尊严》立足于沃尔德伦1996年在剑桥大学发表的西利演讲。沃尔德伦认识到,一些格外重要的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法理学界的一个“耻辱”,比如说如下两个问题:立法的根据是什么?具体法令的确立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达到?在本书中,通过详细探究在立法问题上并未得到充分关注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洛克和康德以及在某种意义上,霍布斯)的著作,沃尔德伦试图探究这个困难而复杂的问题,以便表明在一个多元主义的政治背景下,立法何以可能成为一项有尊严的事业。

致谢/1
一章 导论 /1
第二章 立法的耻辱/7
第三章 康德的实证主义/40
第四章 洛克的(以及罗尔斯的)立法机构/70
第五章 亚里士多德的多数人/100
第六章 同意的物理学/135
参考文献/179
索引/189
译后记/195

杰里米·沃尔德伦,作者 杰里米·沃尔德伦,1953年生于新西兰,当代著名法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目前担任纽约大学校级教授,曾任牛津大学社会与政治理论奇切利(Chichele)讲席教授,哥伦比亚大学校级教授、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学教授、加利福利亚大学伯克利校区法学教授。沃尔德伦在1998年当选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在2011年当选英国国家学术院(British Academy)院士。沃尔德伦已经在权利理论、宪政主义、法治、民主、财产权、国际法的哲学等方面发表了大量论著,并受邀担任很多卓有声望的学术讲座的演讲人,其新论著包括《彼此平等:人类平等的基础》(2017年)、《政治性的政治理论》(2016年)、《仇恨言论中的伤害》(2012年)。
徐向东,译者 徐向东,浙江大学哲学系教授,主要从事伦理学与政治哲学、元伦理学与道德心理学的研究,已出版《理由与道德》等专著。

我们有很多人,我们对正义的看法各不相同。如何思考这种分歧决定了如何思考政治。而且,既然法律是政治的子嗣,如何思考这种分歧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了如何思考实在法。
考虑一个例子。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可以在如下问题上产生分歧:一个立遗嘱者是不是应该有一种李尔王式的权力不允许他的一位孩子分享其财产?有些公民拥护立遗嘱的自由,于是他们就说他应该有这种权力:那毕竟是他的财产,因此应该按照他的意愿来宣告。其他人则认为他不应该有这种权力:只要他死了,与保证其子孙的福利相比,尊重他的偏好就没有那么重要了。这个争论是一个政治争论,不只是因为公民们会有分歧,因为甚至在不需要做出政治决定的事情上,比如说现代小说的优点、罗马和迦太基之间所发生的三次战争的原因等等,我们也会发生分歧。遗嘱权问题之所以是政治问题,是因为:即使人们对“是否值得拥有某个东西”(merits)持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还是会同意共同体需要对这个问题提出一个明确的解决。立遗嘱的自由不是一种我们可以同意对之有不同看法的东西。毋宁说,尽管我们可以同意在意见上是有分歧的,但仍有要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达到某个立场,而且,这个立场要作为共同体对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和权力所达成的立场来加以维护。
对于哪一个立场应该以共同体的名义得到维持和强化,我们是有分歧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政治过程)来决定那个立场应该是什么。我们需要一种由个人和机构以共同体的名义来实施的、记录和贯彻这种立场的实践。这种实践具有这样一个特点:被委托来执行共同体立场的人们会因为个人意见或党派偏见而与之发生分歧,而在面对这种分歧的时候,这种实践是有复原能力的。如果我们把被鉴定为共同体立场的那个标准称为该共同体的法律,那么我刚才提到那种复原能力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的(部分)含义。
以这种方式来理解,法治不只是这样一个原则:即便法律危及官员和公民自身的利益,他们还是应该应用和遵守法律。它是如下原则:即使一个官员或公民很有信心地认为法律在政策上是不公正的、道德上错误的或者令人误入歧途的,在这个时候他们也应该应用和遵守法律。因为刚才提到的那个标准的颁布本身就证明了一个观点的存在,它关系到那个标准的公正、道德或合意,并且不同于他们自己在这方面持有的观点;某个人定已经支持法律,或认为它是一个好主意。换句话说,法律的存在,加上个人自己的意见,就是共同体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存在道德分歧的证据。官员因为法律不公而不去执行法律,公民因为某事更加公正就去做它(尽管这样做与法律不符),此类做法都等于放弃了法律的观念,即放弃这样一个思想:在成员们有所分歧的某个问题上,共同体已经采取了一个立场。这种做法等于回到这样一种状况:在其中,每个人都完全按照自己的判断去行动,凡是他们认为正确或者对自己有利的事情,他们就会去做。
这种做法会不会成为一种灾难呢?如果人们的道德判断是非理性的、没有经过透彻思考、不知情的或者有偏颇的,那么它大概会成为灾难。然而,即使我们假设每个人都竭尽全力来确定什么东西确实是正确的和公正的,仍然会有一些问题,因为不同的人可以达到不同的结论(不管他们多么尽职尽责)。
回到前面提到的例子:一个人死了,死去时他女儿拥有他的住房。当地有一个专门收留流浪狗的组织,他们派代表拿着一张纸对死者的女儿说,死者已经在这张纸上签了名(他的签名得到了可靠的证实),立下遗愿把那幢房屋捐给该组织。来自该组织的代表及其支持者确信他们可以按照遗嘱采取行动,于是就试图以正义和财产的名义占有那幢房屋。那位女儿及其朋友同样确信,将她赶出家门、让她无家可归是不公正的,因此他们坚决抵制占据那幢房屋的任何尝试。如果共同体对于立遗嘱的自由尚未采取任何立场(或者,如果大多数人在自己的观点与共同体所采取的无论什么立场发生冲突的时候都无视后者),那么就要对双方(那个女儿和那个组织)采取强制性力量(force)。而且,就每一方而言,强制性力量都是以正义之名而正当地使用的。
现在,为了正义而采用强制性力量肯定不是不恰当的。(我们有一种办法把权利和正义的领域与道德的其他方面区分开来:前一个领域中的事情是可以恰当地加以强迫的。)但是,在以正义之名、用一种对抗性和矛盾的方式对于对立双方所实行的强制性力量中,就有了一种对正义观念的冒犯。以正义之名使用强制性力量,是为了保证人民能够得到他们有权得到的东西。但是,如果强制性力量是被用来保证冲突的目的,那么它与这种保证的联系就破裂了。如今,强制性力量正在被简单地用来捍卫人们用来维护对于正义的冲突看法的那种热烈,而这种做法很可能比不使用强制性力量来为正义服务还要糟糕。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就需要一个单一的、确定的共同体立场,一个在其实施上与正义的完整性和明确性保持一致的立场。如果被认定为共同体立场且得到落实的那个立场是错的,那么正义肯定就以另一种方式受到了冒犯。但是,既然在这个问题上然会有分歧,既然在这件事情上的竞争立场从一切实际目的来看都是对称的(每一方都很真诚,每一方都认为自己的观点抓住了真正公正的东西,每一方都相信对方是客观上错的),也就没有任何政治上的方式可以用来排除这种实际冒犯的可能性。我们为了正义的完整性能够在政治上做的,不外乎就是,确保强制性力量是(而且只是)被用来维护一个任何人都可以将之认定为共同体立场的那样一个观点,不管他们在这件事情上持有什么实质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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