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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8.0
ISBN:9787519765248
版次:1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是当代社会颠覆性影响的重大科技创新,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引发生产方式变革的同时,也正在改变着人类的生活方式、价值理念和规范体系。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权威体系,如何应对此种冲击?为了顺应时代要求,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在全国率先开设了人工智能法学实验班,本书是该实验班教学的实践积累。本书是法律人尝试提供部分答案或者澄清问题的尝试,从人工智能法学的理论定位、人工智能重塑社会结构带来的法治变革、人工智能的民法治理、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控制、人工智能规范体系的建构等五个方面入手,对人工智能法学的基本问题展开探索。
作者简介:
王利军,1971年8月生,河北滦平人,满族,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现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河北省政府法律顾问、河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北省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等。被聘为河北省政府法治智库专家、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案件咨询专家、河北省司法厅合规性审查专家等。获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北省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河北省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在《法学杂志》《人民日报》《南京社会科学》等报刊发表论文50多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子课题、司法部、科技部、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课题20余项,出版《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涉诉信访法治论》等著作5部,获得河北省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两项。
李大庆,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入选“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河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财税法治整体化的理论与制度研究》,主编教材多部;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青年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和河北省社科基金等项目,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委政法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改委等多项委托课题。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导言
一、人工智能与人工智能法学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
(二)新一代人工智能所引发的思索
(三)人工智能法学
(四)人工智能法学问题的凸显
二、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现状
(一)法律人工智能概念辨析
(二)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概览
(三)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历史沿革
三、人工智能典型案件
(一)时点分析
(二)地域分析
(三)当事人类型分析
(四)案件所涉及技术类型分析
(五)案件类型分析
四、人工智能法学的学科定位
(一)作为法学分支的人工智能法学
(二)作为人工智能分支的法律人工智能技术
(三)作为人才培养体系的人工智能法学专业
五、小结
第二章 人工智能法学基础理论
一、人工智能重塑社会结构
(一)人工智能打破物理时空限制
(二)人工智能设施重构社会连接关系
(三)人工智能重构社会组织模式
(四)人工智能重导价值流向
二、人工智能技术的社会风险
(一)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
(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
(三)主体界限模糊
(四)社会激励体系弱化
三、人工智能对法律体系的重塑:以司法决策的智能化为例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在应用中面临的挑战
(三)人工智能司法决策应用面临的挑战
(四)国外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应用
(五)我国人工智能司法决策的风险防控对策
四、人工智能与未来社会的法治
(一)智能社会的法律平等
(二)智能社会个人自由的法律保障
第三章 人工智能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一、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价值阐释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有利于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
(三)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理论根基
(一)满足人民*众新时代民事纠纷解决新需求的必由之路
(二)提升民事纠纷解决效率之内在要求
(三)应对人工智能时代司法变革之顺势之举
三、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功能替代
(一)民事纠纷司法过程的运作机理
(二)运用人工智能的预期目标
(三)法院“智慧化”的显现
四、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司法实践探索
(一)人工智能在解决民事纠纷领域的应用现状与问题
(二)互联网审判机构迅猛崛起
(三)人工智能实现纠纷的多元化在线解决
五、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藩篱
(一)人工智能融合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顶层设计
(二)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缺乏大数据基础支撑
(三)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面临的伦理问题
(四)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机制技术藩篱仍难逾越
六、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进化路径
(一)完善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顶层设计
(二)充分开发和共享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大数据基础
(三)构建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伦理规范
(四)推进人工智能解决民事纠纷之智能化提升
第四章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基础理论
一、人工智能犯罪问题研究概述
二、人工智能犯罪的客观行为模式
(一)弱人工智能的客观行为模式
(二)强人工智能的客观行为模式
(三)超人工智能的客观行为模式
三、人工智能犯罪的主观罪过特征
(一)人工智能犯罪主观罪过概述
(二)人工智能犯罪主观罪过的理论争议
(三)人工智能犯罪主观罪过肯定说面临的挑战
(四)人工智能主观罪过的类型化分析
四、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人格要素
(一)传统行为理论中的人格要素解读
(二)行为理论中的人格要素提取
(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中的人格要素解析
五、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化归责
(一)人工智能犯罪归责的路径选择
(二)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化归责
六、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体系建构
(一)传统刑罚理论的思考
(二)人工智能犯罪刑罚体系的建构
七、区块链智能环境下犯罪的刑事司法规制
(一)区块链技术对我国犯罪类型产生的影响
(二)区块链技术中刑事犯罪的行为分析
(三)区块链下智能合约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区块链中平台义务与责任承担
第五章 人工智能规范体系的建构
一、确立人工智能立法规范对象的基本思路
二、人工智能规范的体系架构
(一)科技开发规范与科技赋能规范:人工智能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
(二)信息收集、存储、传输与处理规范:人工智能核心流程的法律规制
三、人工智能立法的价值导向与实现机制
(一)世界各国面临人口智能难题
(二)人工智能立法在我国的现状与发展
(三)域外人工智能立法实践
(四)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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