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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内容系关于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与破产法改革的研究。主要方面包括域外破产制度改革及实践发展,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破产数据统计。具体如,美国第11章重整程序的困境,欧盟破产法改革及实践的发展述评,危机中的英国重整法律制度改革,德国破产法改革及实践的发展评述,法国破产法改革及实践的发展综述,日本破产法的改革及实践发展评述,美国小型企业财务纾困与重整,欧盟预防性重整法案与小微企业破产,意大利企业危困及中小微企业破产法改革,美国破产数据统计,欧盟破产数据统计,英国破产数据统计等。
李曙光,天津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A类)、民商经济法学院、中欧法学院、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立法起草小组主要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特邀咨询员,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国际破产法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法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证监会第13届至15届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著有《破产法二十讲》《转型法律学》《国有资产法律保护机制研究》等数百万字著述。 刘延岭,刘延岭律师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杜中国管委会主席,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债务危机处置、债务重组、破产重整业务,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同时也是破产法实施后率先将破产重整程序运用于上市公司重组的实践者,在上市公司重整及债务规模较大、债务关系复杂的大型企业重整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刘延岭律师曾先后为众多上市/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债务危机处置、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提供卓有成效且富有创造性的法律服务,曾被授予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首届北京市十佳律师、北京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目录全球破产法改革 第11章重整程序的问题何在? [美]查尔斯J.泰步 著 周文轩 译李亮贤 校 《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重新谈判框架与企业破产制度的目的 [美]安东尼凯西 著 虞子健 译 交易规则:破产谈判及其他不当行为 [美]乔纳坦C.利普森 著 刘子茜 译 欧盟破产法一体化历程 余江波 欧盟企业重整法:崭新起点 [英]杰拉德麦考马克 著 刘奕辰 译 预防性重整法律框架:管辖权、承认和准据法 [德]杰西卡斯密特 著 刘鲁豪 译 钟世欣 校 危机中的英国重整法律改革 [英]克里斯汀范兹维滕 著 吕顺显 译 鲁扬 校 转型中的英国债务重组制度 [英]詹妮弗佩恩 著 蒋晓茨 译 贾润乔 校 三次浪潮:英国针对新冠疫情的破产法应对措施 [英]罗素奥尔、[英]保罗奥马尔 著 李新彤 译 康兆祺 校 德国新预防性重整框架 [德]克里斯托弗G.保勒斯 著 翟怀旭 译 郝宇霖 校 企业重组法可以做些什么?地缘政治冲击,德国新重整机制,以及重整法的局限性 [英]霍斯特艾登穆勒 著 刘润昊 译 受影响当事人组通过的司法保护和重整计划 [法]弗朗索瓦格扎维埃卢卡斯 著 张文韵 译 澳大利亚中小企业破产制度改革综述 阮璇 《西班牙破产法》改革最新进展述评 李宛蓉 破产法的变革与趋同:巴西的最新经验 [美]若奥达席尔瓦 著 曾璨 译 贾润乔 校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与我国破产法修改 李曙光 蔡嘉炜 著小微企业破产制度 美国《2019年小型企业重整法案》 [美]拉尔夫布鲁贝克 著 顾思瑜 译 小型企业财务困境拯救与破产重整 [美]布鲁克E.哥德伯格 著 张庆欣 译 解决中小企业破产问题:透视中国的新规则 [英]娜塔莉姆罗科娃 著 陈雨翎 译 绝佳:欧盟预防性重整指令与中小企业的相关性 [德]乔纳森麦卡锡 著 李新彤 译 康兆祺 校 《意大利企业危机和破产法典》对中小微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 [意]亚历山德拉扎纳尔多 著 李玉婷 译 困境中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预防性重整机制的监管成本和效率考量英国、德国、意大利视角 [意]弗朗西斯卡布里戈 [德]大卫C.埃姆克 [意]尤金尼奥瓦卡里 著 廖月龙 译 吴姝颖 校破产数据统计 中国大陆地区上市公司破产数据(2018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 康兆祺 整理 中国企业破产数据研究报告(20222023年) 翟怀旭 中国企业杠杆率数据统计 吴永江 整理 美国公司破产数据(2023年) 刘奕辰 译 欧洲公司破产报告(20192020年) 彭怡清 译 英国破产数据 佟东来 整理 德国破产数据 贾润乔 整理 法国破产数据 周子杰 整理 日本破产数据汇总 翟怀旭 整理 中国香港地区破产数据 吕顺显 整理
序言:当破产法遇见时代变局 近年来,各主要法域的立法者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破产法领域,各国修法草案接踵而至,司法改革亦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这绝非偶然的巧合,其背后存在共同的改革动因。《破产法评论》第四卷的问世,恰可为读者揭示这场全球性破产制度变革的深层法理逻辑。本卷内容聚焦于;全球破产法改革与中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主题,系统梳理了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德国以及法国等主要法域的最新立法动向,并对中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这一关键议题加以深入探讨。 引论 当前,全球经济治理的碎片化态势正在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构成系统性冲击,长周期低增长陷阱之下,大量企业出现持续性经营困境。不过,经营困境背后的成因须审慎甄别。对于其中相当的一部分企业而言,其核心营业资产组合与商业逻辑并无结构性缺陷,真正困扰这些企业的反而是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引发的暂时性清偿不能。换言之,关键的问题症结出在资产负债表的时间维度上,而非营运模式本身。对此类仍然具备营运价值的困境企业径行启动清算程序,无异于对其持续经营价值带来不可逆的毁损结果。因而,更合理的制度回应,应是赋予其一段债务履行自动中止期,为资产与负债的再结构化争取喘息空间,如此则既契合债权人集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更贴近社会整体福利的考量。正是于此制度语境下,一个长期为各国立法者所忽视的结构性缺陷渐次显现,亦即传统的清算分配导向型倒产机制,在功能供给上已无力回应现代经济对困境企业价值保全的规范期待。由此引发的范式转换意义实则颇为深远,破产法的制度功能定位,正从事后的概括清偿向事前的早期预防性重组延伸。而其价值重心,则从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变价分配,转向以营运价值保全为核心的拯救文化。 与此并行的另一重制度困境同样棘手,却更容易被忽视。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主体总量中占据绝对多数,承载着国民经济中最大份额的就业吸纳功能。然而,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在各法域破产案件的收案统计中却严重匮乏。其背后的原因实则并不复杂,此类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往往是法外的、静默的,其经营者闭锁营业场所、遣散雇员、对到期债务听之任之,自始至终未经任何正式的司法集体清偿程序加以处理。这背后的经济理性计算实则并不复杂,律师费、管理人报酬、审计与评估费用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一旦叠加,往往将吞噬债务人剩余财产的百分之二十乃至更高比例,债务人破产程序启动的净收益为负。何况程序周期动辄经年累月,等到程序终结,客户关系早已断裂,专用性资产的特定性贬值乃至报废也成既定事实。由此可见,这些问题的关键症结实则并不在于中小微企业缺乏寻求集体清偿程序保护的主观意愿,而在于那套以大型企业债务重组为范本、以专业中介机构深度介入为预设的高成本程序架构,对它们构成了事实上的制度性排斥,程序上的可及性根本无从谈起。 这两重困境,包括大型困境企业拯救程序的功能错位,以及中小微企业在程序可及性上的制度性缺失,实则共同构成了《破产法评论》第四卷的问题意识来源。由此出发,本卷以全球破产法改革浪潮与中小微企业专门倒产程序的制度建构为主题,沿此规范线索依次检视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德国及法国等主要法域在预防性重整框架与简化倒产程序方面的最新立法动向。 一、美国第11章重整程序:从立法理想到制度异化 2009年美国通用汽车的重整程序只用了仅仅四十天即告终结。这家拥有百年历史、雇员数十万的汽车巨头,其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庞大的资产结构、错综的利益纠葛,竟在一个多月内便宣告;重整完成。表面上,这是程序效率的胜利,但细究之下则疑点丛生。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重整程序之所以设计得较为繁复,其理据在于确保每一类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审视重整计划、及时提出异议,并在知情的基础上积极为自身争取法定权益。然而,在通用汽车与克莱斯勒案件中,两家企业径直援引《破产法典》第363条完成营业转让,全部程序性保障机制被;快进跳过。法官甚至认定收购方;可按其意愿决定权益分配。这似乎与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美国第11章重整程序有别,反而更像是一种披着重整外衣的快速清算。 另一个隐秘的垄断结构同样令美国破产法学界深感不安。一家陷入财务困境的债务人申请破产保护,急需一笔重整新融资维持运营。然而诡异的是,愿意提供融资的往往只有那些已取得全部资产担保权益的既存担保债权人。当企业在破产时已无任何无权利负担资产可供设定担保,外部投资者自然望而却步。从名义上看,破产程序是为了在各方利益间实现衡平分配,而从实质上看,握有全部筹码的担保债权人全程掌控着重整程序进程。 总之,美国四十余年的破产重整实践揭示了一个残酷事实,即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的制度运行,已然严重偏离了立法者的初衷。2017年Jevic案与2024年普渡制药案表明,美国最高法院正努力维护程序公正与法典权威,但下级法院的法官造法现象仍在继续。这场制度异化,值得我国予以深刻反思。 二、欧盟:从软法到;硬法的艰难转型 2014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雄心勃勃的《建议书》,试图为各成员国的破产法改革指明方向。布鲁塞尔的官员期待着这份凝聚专家智慧的政策文件,能够推动欧洲企业拯救制度的现代化转型。然而一年后的评估报告却令人沮丧。部分欧盟国家压根并未理会这份建议。与此同时,另一些国家尽管;响应号召建立了新程序,但这些程序却设计得繁琐低效。更棘手的是,二十七个成员国各行其是的结果为法律规则的碎片化问题愈演愈烈,跨境投资者在评估信用风险时,不得不逐一研究每个国家的破产规则。 那么,这背后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答案藏在《建议书》这个文件形式本身,其仅属于;软法,而不具强制约束力。当改革触动既得利益、需要付出政治成本时,一份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建议自然难以撼动现状。鉴于此,欧盟在2019年正式发布《第2019/1023号指令》(以下简称《预防性重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21年7月前完成国内法转化。从;建议到;指令,欧盟在破产法协调领域向更高程度趋同迈出了关键一步。 更深层的驱动力藏在另一组数据中,尽管欧盟经济规模与美国相当,但其股票市场规模不及美国一半,债务融资市场仅为美国三分之一。这其中,碎片化的法律规则阻碍了资本的跨境流动。想要理解这一点,不妨试想一位巴黎投资者考虑向柏林企业提供贷款,如果这家企业日后陷入困境,法国债权人在德国破产程序中将受到怎样的对待?显然,如果缺乏清晰、可预期的规则,投资者要么望而却步,要么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 《预防性重组指令》的核心规范理念是建立预防性重组框架,其制度创新包括,早期预警机制使困境企业在仍有剩余价值时进行价值保全、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保留现任管理层的经营控制权,以及中止机制赋予债务人4个月;喘息期。另外,跨组别强制批准机制的引入,则意在打破单一债权人组别的否决僵局,同时新融资保护机制的引入,则旨在缓释破产撤销权对于新融资引入的效力否定风险。 但此处同样值得注意的事实是,亦即即便有最低标准与统一法律文书,前述立法改革带来的好处亦可能分配不均。一旦某一法域的制度优势获得牢固确立,即拥有先发优势带来的路径依赖。这也解释了为何即便在欧盟层面协调后,英国债务安排计划程序与重组计划程序仍可能保持其作为首选重整工具的法域地位。 三、小微企业破产:一度被遗忘的制度角落 为何一位小企业主宁愿选择悄悄关门、背负一身债务离场,也不愿申请破产保护获得合法的债务免除?经济理性因素无法为此行为提供周延解释,后者明明可以让他免除剩余债务、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 相关调研人员深入访谈后发现,受访者的回答惊人地一致,是;面子,是;名声,是;抬不起头,道理在于,破产记录一旦产生,会像;纹身一般刻在信用档案上长达十年。在此情况下,银行会拒绝授信,供应商会拒绝赊销,甚至连租赁、求职都可能受阻。对于小微企业主而言,企业法人人格与个人资产往往深度绑定,企业破产几乎等同于个人信用的;社会性死亡。破产污名系小微企业主体不愿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关键原因。 管理费用则是更为现实的障碍。程序周期同样关键,这是考虑到小微企业通常生命周期短,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故此程序拖延越久,营业资产流失越快。这些障碍叠加在一起,指向一个残酷的现实,亦即本身是为大型企业量身定制的破产程序,对小微企业构成了事实上的;准入壁垒。 各国立法者开始寻找答案,譬如美国在2019年《小型企业重整法案》新增的第五分章具有开创性意义,该法案逐一拆除传统程序障碍,亦即取消债权人委员会以降低管理费用、无需单独披露声明以简化程序流程,以及常设管理人的引入仅意在促进当事人协商,但不剥夺债务人经营管理权。其中,最具革命性的是绝对优先权原则的废除,亦即以;可支配收入最大努力清偿测试取代传统规则,即只要债务人在未来3_5年将预计可支配收入用于支付计划款项,所有者无需因重整而丧失控制权,一扇曾经对小微企业紧闭的程序大门也终于得以打开。 澳大利亚在2020年公布的《公司破产改革修正案》,其核心包括两项制度创新,即小企业债务重整程序(债务门槛100万澳元以下,程序大幅简化,管理费用显著降低),以及简化清算程序(针对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小企业实现快速市场退出)。 意大利在2019年《企业危机和破产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则选择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其明确要求所有商业实体建立与企业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组织、行政与会计结构,以便及时识别财务困境迹象。该做法事实上也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支持者认为能促进企业治理文化转变,反对者担心增加合规负担、抑制创业活动。这场争论触及一个根本问题,亦即对小微企业而言,;更多保护与;更少负担之间如何取得规范平衡? 一个新的制度设计标准由此形成,亦即破产法的普惠性与可及性,这意味着,法律不应仅服务于大型企业,更要让占市场主体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用得起、用得好。 四、全球破产法改革的共同趋势与我国的制度因应 英国破产法素以债权人友好著称,伦敦之所以能成为全球债务重组的首选法域,部分原因正在于此。然而2020年新法《企业破产与治理法案》(CIGA)的出台,却呈现出一系列反常的规范信号,新法允许法院在部分债权人组别反对的情况下批准重整方案,其赋予债务人中止机制以阻却债权人强制执行行动。不仅如此,新法还限制了破产约定条款的效力。 这些工具指向的方向惊人地一致,亦即削弱债权人的程序控制力,并从中扩大债务人的程序利益。这标志着从;债权人中心主义向;利益相关者衡平的根本范式转换。但此种转型伴随新风险,换言之,若;天平过度倾向债务人,债权人可能重新协商融资条款、提高风险定价。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立法者应如何在破产法改革中真正建立起能够达致公平公正结果的利益衡量机制。 传统破产法往往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亦即要么清算,要么重整,非此即彼。但困境企业的情形千差万别。英国CIGA采用;模块化策略,譬如中止机制可独立使用亦可与重组计划结合,债务人可依具体情况选择工具组合。破产法正从;一刀切走向;工具箱模式。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引发了欧盟学者的持久争论,亦即预防性重组究竟是否属于;破产程序?将早期预防性重组纳入破产程序(insolvency proceedings)范畴,可能产生跨境承认的实际后果。一个国家的预防性重组裁定,在另一个国家是否能获得承认与执行?简言之,该类程序性质的界定标准,至今悬而未决。 英国在2021年1月1日,正式完成脱欧。一个鲜少被公众注意的法律问题悄然浮现,亦即伦敦法院的破产裁定,在巴黎、柏林还能依据欧盟法获得承认吗?此前答案是确定的;能,但脱欧之后,英国则不再享有这一待遇。经济全球化倒逼破产法的国际协调,或许;修正普及主义,亦即承认主要破产程序的普遍效力同时允许次要程序保护本地利益,属于更契合现实的路径选择。 面对全球制度变革趋势,我国在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增加;小微企业特别规定专章,这也标志着我国在该领域迈出重要一步。但改革仍需深化,如明确破产法的多元目标体系、构建分层分类的程序体系、平衡债务人保护与债权人权利、积极参与国际破产规则制定,以及重视配套机制建设等。 五、结语 一路走来,我们持续见证了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重整程序从立法者理想到制度异化的演变,亦目睹了欧盟从软法建议再到硬法指令的艰难转型,同时也切实观察到了各国为小微企业破产开辟专属通道的创新尝试。 贯穿始终的一个共性难题是,当企业陷入困境时,破产法应扮演何等的角色?传统上对此问题的答案似乎不言自明,亦即分配债务人的有限资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让丧失持续经营价值的财务困境企业有序退场。然而,全球制度变革呈现的图景似乎远比这复杂。破产法的角色正在转变,其不仅是;清道夫,更可以是;急救室。破产法不仅服务于债权人,更要在多元利益相关者间寻求衡平,同时该法不仅适用于大型企业,更要让小微企业用得起、用得好。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一部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具中国特色的现代破产法体系。让我们以更开放的心态学习借鉴国际经验,以更务实的态度推进制度变革,为建设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破产法治力量。 是为序。 李曙光 2026年7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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