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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I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第25版) [德]鲁道夫·伦吉尔 著 石家慧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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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 ¥ 3.00-18.00
刑法分则I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第25版) [德]鲁道夫·伦吉尔 著  石家慧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商品图0
刑法分则I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第25版) [德]鲁道夫·伦吉尔 著  石家慧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商品缩略图0

商品详情

书名:刑法分则I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第25版)
定价:148.0
ISBN:9787301369869
作者:[德]鲁道夫·伦吉尔 著, 石家慧 译
版次:1
出版时间:2026-01

内容提要:
本书为伦吉尔教授的三部刑法教科书之一,该系列著作全面涵盖德国大学刑法课程的核心内容。本教科书经年修订再版,足证其深远影响。其融合体系化阐述与案例教学的编写理念,广受推崇。
本卷译本上半部分聚焦于侵犯人身权利罪,除涉及临终医疗等复杂问题的故意杀人罪外,亦涵盖伤害罪及其变体形态,自由权利犯罪亦为重点领域。下半部分探讨的危害公共秩序罪中,交通犯罪具有实践意义;此外,文书伪造、纵火、妨害司法及贿赂等犯罪类型亦属重点论述内容。



作者简介:
作者
〔德〕鲁道夫·伦吉尔(Rudolf Rengier)教授,康斯坦茨大学刑法学与相关领域教席教授,是德国最著名的刑法学者之一。1978年,在弗莱堡大学以《现行与未来刑事诉讼法中的拒绝作证权》(Die Zeugnisverweigerungsrechteim geltenden und kunftigen Strafverfahrensrecht)为题取得了博士学位;1984年,完成教授资格论文《结果加重犯与同类表现形态》(Erfolgsqualifizierte Delikte und verwandte Erscheinungsformen)。1985年至1986年担任慕尼黑大学刑法、刑诉法与相关领域教授;自1986年起,担任康斯坦茨大学刑法学与相关领域教席教授;2018年荣休。在其众多刑法著作中,尤以三部刑法教科书享誉学界,已被奉为德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必读经典。
代表著作为刑法系列三部曲:《刑法总论》《刑法分则I:针对财产的犯罪》和《刑法分则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此三部著作每年修订再版,影响深远。

译者:
石家慧,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托马斯·魏根特教授(Prof. Thomas Weigend)。现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四川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理事,四川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目录:
第一章导论001
第一节分论结构说明001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特点001
第三节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特点001
第四节本书的使用方法002
上部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5
第一编侵犯生命权的犯罪7
第二章概览009
第三章杀人罪(第212条)011
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011
一、要素“人”011
二、要素“另一个”人013
三、要素“杀死”014
四、客观构成要件015
第二节减轻情节(第213条)016
第四章谋杀罪(第211条)018
第一节基础理论019
一、谋杀罪与杀人罪之间的关系019
二、宪法上的问题020
三、涉及行为人和犯罪行为的谋杀要素020
四、三段论构建021
第二节谋杀要素的单独分析023
一、谋杀欲(Mordlust)023
二、满足性欲024
三、贪念(Habgier)024
四、卑劣的动机(Niedrige Beweggründe)026
五、趁人不备(Heimtücke)030
六、谋杀要素,特别是趁人不备的宪法问题和限缩解释037
七、虐杀(Grausamkeit)042
八、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式042
九、实施或掩盖其他犯罪的意图045
第五章第212条和第211条中的正犯和共犯056
第一节与行为有涉的谋杀要素下的共犯056
第二节与行为人有涉的谋杀要素中的共犯057
一、理论基础057
二、学术著作057
三、判例058
四、学术观点之论证059
第三节三段论构建问题061
第四节未遂的教唆063
第五节共同正犯064
第六章受嘱托杀人(第216条)065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065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067
第三节主观构成要件068
一、故意068
二、第16条第2款的含义068
第四节未遂069
第五节其他070
第七章死亡帮助071
第一节主动死亡帮助071
第二节间接死亡帮助072
第三节被动死亡帮助和通过(推定)同意终止治疗的死亡帮助073
一、被动死亡帮助的基本思路073
二、根据病人意愿,也通过积极行为而放弃治疗073
三、对病人意愿的调查077
第八章可罚的他杀和伤害以及对自杀、自伤和自危的(免罚)参与081
第一节可罚的他杀和免罚的自杀参与之间的区别082
一、对于自杀具有自主责任082
二、(自杀者)对直接终结生命行为的行为支配084
第二节商业性质促进自杀的违宪性(第217条)086
第三节参与自杀免罚的情况下,作为不作为犯的可罚性087
一、不作为杀人087
二、以不作为方式提供帮助091
三、救援权利093
第四节可罚的他伤和免罚的自伤参与之间的区分093
第五节明知自危情况下的相关适用094
第六节参与明知自危的行为免罚的情况下,作为不作为犯的
可罚性096
第九章过失杀人(第222条)098
第十章遗弃罪(第221条)099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099
第二节基础罪行(第221条第1款)100
一、犯罪行为:置于无助境地(Nr.1)101
二、犯罪行为:对处于无助境地之人置之不理(Nr.2)103
三、在具体危险的情况下,有死亡后果的危险部分105
四、特殊问题:严重健康损害的定义107
五、主观构成要件109
第三节加重犯(第221条第2款和第3款)109
第四节竞合111

第二编侵犯胎儿的犯罪113
第十一章强迫终止妊娠罪(第218条至第219b条)115
第一节基本理论115
第二节三段论构建116
第三节终止妊娠罪(第218条)117
一、犯罪构成要件117
二、行为人范围和可罚性范围118
三、竞合121
第四节免罚的妊娠终止(第218a条第1款至第3款)122
一、所谓的经过咨询的妊娠终止(第218a条第1款)122
二、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人工流产理由(第218a条第2款和
第3款)123
第五节第218b条至第219b条124

第三编侵犯身体完整性的犯罪125
第十二章概览127
第十三章简单的伤害罪(第223条)128
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128
一、要素“人”128
二、要素“另一个”人129
三、身体虐待(第223条第1款Var. 1)130
四、健康损害(第223条第1款Var. 2)131
五、其他133
第二节医疗行为134
一、作为身体伤害的医疗行为134
二、假设的同意136
第十四章危险的伤害罪(第224条)138
第一节基本理论和三段论构建138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140
一、投毒(第224条第1款Nr. 1)140
二、危险工具(第224条第1款Nr. 2)144
三、卑鄙的偷袭(第224条第1款Nr. 3)150
四、共同实施犯罪的方式(第224条第1款Nr. 4)150
五、危及生命的行为(第224条第1款Nr. 5)152
六、案例分析153
第三节主观构成要件,未遂155
第十五章严重的伤害罪(第226条)156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156
第二节加重的结果(第226条第1款)158
一、特定功能的丧失(第226条第1款Nr. 1)158
二、重要身体部位的缺失或无法使用(第226条第1款Nr. 2)159
三、以显著的方式造成他人外形的持续毁损(第226条
第1款Nr. 3 Var. 1)162
四、陷入(Verfallen)长年病重、行动障碍(Lhmung)等状态
(第226条第1款Nr. 3 Var. 2)163
第三节加重结果的归责164
第四节未遂165
第五节其他166
第十六章伤害致死(第227条)167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167
第二节基础犯罪和死亡后果之间特定危险实现的关联性169
一、基础理论169
二、危险实现关联性的要求171
三、特别是被害人和第三人的行为作为因果关系中的因素173
第三节与杀人类犯罪的竞合176
第四节未遂177
第五节共同正犯和共犯178
第十七章虐待被监护人(第225条)181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181
第二节保护关系182
第三节行为182
第四节其他183
第十八章参与斗殴(第231条)185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185
第二节构成要件186
第三节可罚性的客观条件187
第四节参与的可谴责性(第231条第2款)190
第五节竞合190
第十九章过失伤害(第229条)192
第二十章伤者的同意和第228条193
第一节基础理论194
一、导引194
二、公序良俗的概念194
第二节对自危和经同意的他人危害行为的特别参与199
一、参与自危和他人危害行为的区分199
二、经过同意的他人导致危险的行为(扩展)202
第二十一章竞合206
第一节伤害罪之间的竞合206
第二节杀人罪和伤害罪之间的竞合207

第四编侵犯公民自由的犯罪209
第二十二章剥夺他人自由(第239条)211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211
第二节犯罪构成要件(第239条第1款)214
一、拘禁214
二、“以其他方式”剥夺自由214
三、通过事实上的强迫而剥夺自由215
四、其他216
第三节结果加重犯(第239条第3款和第4款)217
第四节竞合219
第二十三章强制(第240条)221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221
第二节“暴力”作为强制手段222
一、暴力的定义222
二、更多案例类型229
三、其他231
四、其他的暴力定义233
第三节“以严重恶毒行为相威胁”的强制手段233
一、威胁(Drohung)的定义233
二、严重恶行235
三、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威胁235
第四节强制的结果238
第五节第240条第2款的可谴责性(手段—目的关系)240
一、基础概论240
二、可谴责性的确认241
第六节主观构成要件,认识错误245
第七节特别严重情节,竞合246
第二十四章绑架勒索(第239a条)和劫持(第239b条)248
第一节基础理论248
第二节案例分析和三段论构建249
一、初步分析249
二、第239a/b条第1款Var. 1的三段论模板249
三、第239a条第1款Var. 2的三段论模板250
四、第239b条第1款Var. 2的三段论模板251
第三节第239a条第1款Var. 1中绑架和控制的构成要件252
一、客观构成要件252
二、主观构成要件253
第四节第239a条第1款Var. 2中利用的构成要件258
第五节第239b条第1款Var. 1中绑架和控制的构成要件258
第六节第239b条第1款Var. 2中利用的构成要件260
第七节第239a条第3款和第239b条第2款的结果加重261
第八节根据第239a条第4款和第239b条第2款的积极悔过262
第九节竞合263
第十节案例分析263
第二十五章劫持(第234条)265
第二十六章剥夺未成年人(Entziehung Minderjhrige)(第235条)266
第二十六·A章尾随(第238条)269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269
第二节第238条第1款构成要件270
第三节特别严重的情况(第238条第2款)273
第四节加重犯(第238条第3款)273
第五节竞合274
第二十七章威胁(第241条)275

第五编针对名誉的犯罪277
第二十八章一般性问题279
第一节关于法益279
第二节系统性280
第三节被动受辱资格(名誉享有者)281
一、活着的人281
二、此类群体282
三、以集体称谓进行侮辱283
第四节告知和告知后果285
一、基础理论285
二、在最亲密度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不存在侮辱空间的表达287
第二十九章个案中的犯罪构成要件291
第一节恶意中伤(ble Nachrede)(第186条)291
一、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291
二、客观构成要件292
三、事实的不可证明性295
四、其他296
第二节诽谤(Verleumdung)(第187条)297
一、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297
二、其他298
第三节侮辱(Beleidigung)(第185条)298
一、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298
二、关于构成要件的问题299
三、特殊:对于性自主权的侵犯301
四、事实的不真实性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302
五、其他303
第四节对逝者纪念的诽谤(第189条)304
第五节维护正当利益(第193条)304
一、追求“正当”的利益304
二、利益权衡305
三、主观的违法阻却因素309
第六节竞合310

第六编破坏居住安宁、针对个人生命和私密领域的犯罪313
第三十章破坏居住安宁(第123条)315
第一节基础理论315
第二节受保护的地点316
一、住所316
二、经营场所316
三、被围的占有区域(befriedetes Besitztum)316
四、公共服务区域中的封闭空间317
五、公共交通中的封闭空间317
第三节犯罪行为318
一、侵入(第123条第1款Var. 1)318
二、停留(第123条第1款Var. 2)320
三、通过不作为侵入320
四、“有权人”的范围321
五、依据行政行为禁止入内321
第四节竞合323
第三十一章针对个人生命和私密区域的犯罪325
第一节侵犯言词保密性(第201条)325
一、第201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325
二、第201条第2款1的构成要件326
三、未经授权的行为326
第二节通过图像采集侵犯高度私人化的领域(第201a条)327
一、基础理论327
二、第201a条第1款Nr. 1328
三、第201a条第1款Nr. 2330
四、第201a条第1款Nr. 4和5330
五、第201a条第2款331
六、“未经授权”的要素和第201a条第4款331
第三节侵犯通信秘密(第202条)331
一、受保护的客体331
二、构成要件332
第四节非法访问数据(第202a条)332
第五节数据拦截(第202b条)336
第六节非法访问和拦截数据的预备(第202c条)336
第七节数据非法交易(第202d条)338
第八节侵害和利用私人秘密(第203条和第204条)339
一、第203条的构成要件339
二、无授权的行为340
三、第204条的构成要件341
下部针对公共利益的犯罪343
第七编涉及文书的犯罪345
第三十二章文书的定义347
第一节基础理论347
一、固化功能347
二、证据功能348
三、担保功能350
第二节证据性标记(Beweiszeichen)和标志(Kennzeichen)351
第三节组合文书(Zusammengesetzte Urkunde)353
第四节汇总文书(Gesamturkunde)354
第五节认证副本、复写本、抄本、复印件、传真355
第三十三章伪造文书(第267条)359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360
第二节制作非真实文书(第267条第1款Var. 1)361
一、基础理论361
二、仅仅是姓名欺诈而无身份欺诈362
三、有效的签字代表权363
四、代表权欺诈365
五、其他367
第三节变造真实文书(第267条第1款Var. 2)368
一、基础理论368
二、由出具者进行的变造369
三、变造组合文书和汇总文书370
第四节使用不真实或变造的文书(第267条第1款Var. 3)372
第五节主观构成要件375
第六节其他376
第三十四章伪造技术图样(第268条)378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378
第二节技术图样的概念379
第三节个案中的行为模式381
第四节案例分析383
第三十五章伪造具有证据属性的数据(第269条)385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385
第二节第269条第1款Var. 1386
第三节第269条第1款Var. 2388
第四节第269条第1款Var. 3389
第五节其他389
第三十六章文书扣压(第274条)391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391
第二节第274条第1款Nr. 1392
一、客观构成要件392
二、主观构成要件394
第三节第274条第1款Nr. 2396
第三十七章虚假登记;职务上的虚假登记(第271条和第348条)398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398
第二节关于第348条400
第三节关于第271条400
第四节公共文书,特别是“公信力”的概念402
第五节其他406
第三十八章其他涉及文书的犯罪(第273条、第275条至
第281条)408
第一节第273条、第275条至第279条408
第二节对身份证件的滥用(第281条)409

第八编伪造金钱和有价证券411
第三十九章伪造货币(第146条)、使假币流通(第147条)和
第148条、第152a/b条413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行为对象413
第二节伪造货币(第146条)414
一、第146条第1款Nr. 1 Var. 1414
二、第146条第1款Nr. 1 Var. 2415
三、第146条第1款Nr. 2 Var. 1415
四、第146条第1款Nr. 2 Var. 2416
五、第146条第1款Nr. 3416
六、第146条第2款417
第三节使假币进入流通(第147条)418
第四节案例分析419
第五节伪造票据(第148条)420
第六节伪造支付卡等(第152a/b条)421

第九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25
第四十章纵火(第306条至第306f条)427
第一节基础理论427
第二节纵火罪(第306条)428
一、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428
二、行为对象429
三、“点燃”(in Brand setzt)行为430
四、行为中的“通过造成火灾完全或部分摧毁”432
第三节严重的纵火罪(第306a条第1款)434
一、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434
二、行为对象435
三、点燃多用途建筑物437
四、目的限缩的问题439
五、竞合440
第四节严重的纵火罪(第306a条第2款)441
第五节特别严重的纵火罪(第306b条)444
一、第306b条第1款444
二、第306b条第2款447
第六节纵火致人死亡(第306c条)451
第七节过失纵火罪(第306d条)452
第八节引发火灾危险(第306f条)452
第九节积极悔过(第306e条)453
第四十一章完全醉酒(第323a条)456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456
一、基本思路和案例分析456
二、犯罪性质458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460
第三节主观构成要件461
第四节可罚性的客观条件:“具有违法性的行为”(醉酒下行为)462
第五节特别情况:不能被排除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464
第六节其他465
第四十二章救助上的不作为(第323c条第1款)467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467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468
一、不幸事件468
二、公共危险和公共紧急情况470
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470
第三节主观构成要件474
第四节犯罪既遂和积极悔过474
第五节竞合475
第四十二·A章阻碍救助人员(第323c条第2款)476

第十编交通类犯罪479
第四十三章醉驾(第316条)481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481
第二节在交通中驾驶车辆482
第三节特别是酒后的驾驶能力不足483
一、酒精引起的绝对和相对驾驶能力不足483
二、血液酒精浓度的确认485
三、其他麻醉品导致的驾驶能力不足486
第四节主观方面486
第五节竞合487
第四十四章危害道路交通(第315c条)489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489
第二节关于行为部分491
第三节关于危险部分492
一、具体危险的定义492
二、危险要素493
三、归责的关联性496
第四节主观方面497
第五节共犯和未遂497
第六节竞合498
第七节案例分析499
第四十四·A章被禁止的机动车赛车行为(第315d条)501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501
第二节第315d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502
一、Nr. 1502
二、Nr. 2503
三、Nr. 3504
第三节根据第315d条第2款和第4款的加重505
一、基础理论505
二、在第315d条第1款Nr. 2、第2款、第4款的正犯和共犯506
第四节根据第315d条第5款的结果加重犯507
第四十五章道路交通中的危险干扰(第315b条)509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509
第二节第315b条第1款Nr. 1511
第三节第315b条第1款Nr. 2512
一、交通之外的干扰512
二、明知目的偏离的情况(或对交通充满敌意的内部干扰)513
第四节第315b条第1款Nr. 3516
一、来自交通外部的干扰516
二、明知的目的偏离(或对交通充满恶意的内部干扰)517
第五节其他519
第四十六章从事故地点非法离开(第142条)522
第一节基础理论522
第二节道路交通事故523
第三节事故参与者524
第四节犯罪行为525
一、第142条第1款和第2款的关系525
二、第142条第1款527
三、第142条第2款531
四、在面临刑事追诉危险时,行为的期待可能性536
第五节主观构成要件和认识错误537
第六节积极悔过537
第七节竞合538第十一编污染环境罪539
第四十七章一般性问题541
第一节导读541
第二节受保护的法益543
第三节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544
一、概念从属性和行政法从属性544
二、行政行为从属性544
第四节公职人员的责任547
一、公职人员作为公共设施的运营商547
二、发出存在错误的许可547
三、不撤销错误的许可证548
四、对第三方违法造成的环境负面影响不进行干预549
第四十八章环境污染个罪的构成要件551
第一节水体污染(第324条)551
第二节土壤污染(第324a条)553
第三节空气污染(第325条)555
第四节未经许可的废物处理(第326条)555
一、基础理论555
二、刑法中的废物概念556
三、第326条第1款Nr. 4a 项下的废物558
四、犯罪行为560
第五节未经许可经营设施(第327条)561

第十二编妨碍司法罪563
第四十九章证言类犯罪(第153条至第162条)565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566
第二节未经宣誓的虚假证言(第153条)567
一、行为人的范围567
二、负责机构567
三、“虚假作证”行为567
四、未遂和既遂570
第三节伪证(第154条)571
一、基础理论571
二、行为人范围571
三、负责机关572
四、“虚假宣誓”的行为572
五、未遂和既遂572
第四节在替代宣誓行为中的虚假保证(第156条)573
一、负责机关573
二、“虚假提交/作证”的行为574
三、其他575
第五节违反程序的后果575
第六节具有紧急避险性质的证言(第157条)577
一、与第34条和第35条的关系577
二、第157条的个别问题578
第七节对虚假证言的纠正(第158条)579
第八节正犯和共犯580
一、基础理论580
二、引诱(Verleitung)作虚假证言(第160条)581
三、教唆虚假证言未遂(第159条)583
四、通过积极行为进行教唆和帮助585
五、不作为的帮助犯585
第九节过失犯罪(第161条)587
第五十章虚假怀疑(第164条)589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589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591
一、第164条第1款591
二、虚假的他人怀疑和自利595
三、第164条第2款596
四、 第164条第3款598
第三节主观构成要件598
第四节其他599
第五十一章虚构犯罪(第145d条)602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602
第二节客观构成要件603
一、第145d条第1款Nr. 1603
二、第145d条第2款Nr. 1605
第三节主观构成要件608
第四节补充性条款608
第五节案例分析609
第五十二章不举报计划的犯罪行为(第138条和第139条)611
第一节基础理论611
第二节适用范围612

第十三编针对国家公权力和公共秩序的犯罪615
第五十三章抗拒和暴力攻击执行公务人员(第113条至第115条)617
第一节抗拒执行公务人员(第113条)617
一、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617
二、第113条第1款构成要件618
三、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第113条第3款1)621
四、对执行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625
五、特别严重的情况(第113条第2款)625
六、与第240条的关系626
第二节暴力攻击执行人员(第114条)627
一、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627
二、第114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628
第三节与执行公务人员同等的人员(第115条)630
第五十四章私放囚犯和囚犯暴动(第120条和第121条)631
第一节基础理论631
第二节囚犯的概念631
第三节关于第120条第1款的犯罪行为632
第四节关于第121条的犯罪行为633
第五十五章公职僭越(第132条)635
第一节基础理论635
第二节第132条Var. 1的犯罪行为635
第三节第132条Var. 2的犯罪行为636
第四节其他637
第五十六章滥用头衔等(第132a条)639
第一节基础理论639
第二节受保护的称谓639
第三节关于“利用”(Führen)概念的特殊性640
第五十七章侵害保管物(第133条)642
第一节基础理论642
第二节第133条第1款642
一、公务保管的要求642
二、“剥夺(Entziehens)”行为的特殊性644
第三节第133条第3款644
第五十八章毁坏查封物和封印(第136条)646
第一节毁坏查封物(Verstrickungsbruch)(第136条第1款)646
第二节毁坏封印(Siegelbruch)(第136条第2款)648

第十四编职务犯罪651
第五十九章一般性问题653
第一节真正和不真正的公职犯罪653
第二节公职人员的定义655
一、第11条第1款Nr. 2a655
二、第11条第1款Nr. 2b655
三、第11条第1款Nr. 2c655
四、第11条第1款Nr. 2a662
五、第11条第1款Nr. 4663
第六十章贿赂类犯罪(第331条至第336条)664
第一节基础理论和三段论构建664
第二节好处的概念667
一、基础理论667
二、社会适当的好处赠与669
第三节犯罪行为670
一、第331条和第332条670
二、第333条和第334条670
第四节公务行为(Diensthandlung)和公务履行(Dienstausübung)
的概念671
一、公务行为671
二、公务履行673
三、虚构的公务行为673
第五节不法约定674
一、本质674
二、作为参考点的“特定的”公务行为和纯粹的公务履行676
三、其他视角677
四、附案例的拓展讨论679
第六节官方许可(第331条第3款)681
第七节共犯问题681
第八节刑罚加重682
第六十一章枉法 (第339条)684
第一节基础理论684
第二节犯罪主体范围685
第三节犯罪行为687
第四节枉法的故意691
第五节第339条的“阻碍效果”691
第六十二章公职上的身体伤害(第340条)693缩略语表和参考文献(中德对照)695
关键词索引(中德对照)708
译后记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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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II:针对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犯罪(第25版) [德]鲁道夫·伦吉尔 著 石家慧 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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