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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上下卷)/新修订民法典分编/ 崔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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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中国民法典释评·物权编


  • 作者:崔建远

  • 书号:282350

  • 定价:¥410 元

  • 字数:1349 千字

  • 印次:1-1

  • 开本:

  • 出版时间:2020-08-15

  • ISBN:978-7-300-28235-0

  • 包装:


制定民法典是我国立法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对司法实践和法学教学研究领域有重要影响和意义,对社会经济民生的发展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民法典的制定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治大事件。民法典立法分两步,第一步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由全国人大通过颁布,第二步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定,预计将于2020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这套书约请的作者均为中国法学会组织起草民法典草案各分编召集人,我国最著名的几位代表性民法学家,由他们以独著和合著的形式对民法典总则及各分编进行权威、详细的解释。这本是对物权编的逐条释义,包括本条主旨、核心概念、条文详解等内容。


崔建远, 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
所著《物权:规范与学说》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奖;《物权法》(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奖一等奖,第三届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一等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和《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分别荣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荣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其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
作为负责人的《民法学》被批准为国家精品课程及北京市精品课程,作为负责人的民商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作为负责人的《债法》被评为北京市及清华大学精品课程。


第二编物权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四章一般规定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第三百一十条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分编用益物权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居住权


第十五章地役权


第四分编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抵押权


第十八章质权


第十九章留置权


第五分编占有

第二十章占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第四百五十九条

第四百六十条

第四百六十一条

第四百六十二条



所谓物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114条第2款)。其中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第246条以下)、集体所有权(第260条以下)和私人所有权(第266条以下)。其中的用益物权,不但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条以下)及土地经营权(第339条以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344条以下)、宅基地使用权(第362条以下)、居住权(第366条以下)和地役权(第372条以下),而且含有海域使用权(第328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第329条)。其中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第394条以下)、质权(第425条以下)和留置权(第447条以下)。
上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是以特定的物为客体的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甚至追及效力等,其设立无须行政许可,因此被称为典型物权。而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与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许多特殊性,如大多在设立上须经行政许可或特许,有些在客体方面具有不特定性,有的在追及效力方面具有特殊性,等等,且由特别法予以特殊调整。在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不规定它们,民法理论称之为准物权,而不径称为物权。
至于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虽有学说认为它们属于准物权,但它们只在其客体是权利这点上具有特殊性,其他各方面都与典型物权相同,以至于许多人都把它们作为物权,忽略其准物权的属性。本释评书亦然。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描述物权,要么沿袭德国民法的传统表达,同时指出准物权作为例外;要么推翻传统学说,重新抽象、概括物权的特征及效力。采取后一种思路,难免工程浩大,短期内难以完成。有鉴于此,笔者仍然选择经济的路径,将所论物权基本上限于典型物权,若论述到准物权,则会特别说明。
法国法规定了一组优先权,日本民法称之为先取特权。中国法也承认了若干种优先权。[ 例如,《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承包方对发包方享有的工程款债权属于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职工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工资债权,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债权,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有些优先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这也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物的属性不同。应当说,某些优先权在属性上模糊了物权和债权之间的界限。如果对优先权和典型物权作统一说明,一是困难较大,颇费笔墨,二是意义如何,值得怀疑。正因如此,本释评书所论物权,除非特别说明,不包括优先权的类型。
[引申]
在广阔的视野下,物权的概念具有三个层次的意义。第一个层次,在民法内部,就物权自身而言,强调物权是物权人支配物的现象,表现为人与物的关系。上文所述的物权属于该层次的物权。揭示该层次物权的含义,能使我们易于识别出物权和债权的不同,归纳出物权的特征,找到发现物权内容的路径。第二个层次,从物权人对抗非物权人的角度看,物权是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其积极意义在于,设计及划分出物权的效力。第三个层次,在法理学、政治学等领域,强调物权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诸如物权具有阶级性等结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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