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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私塾》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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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刑法的私塾》之二

定价:98元

书号: 978-7-301- 28893-1 

作者:张明楷

装帧:平装            

出版日期:2017.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开本:A5


内容简介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本书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第一部《刑法的私塾》收录的是2010年-2013年的案例,《刑法的私塾》(之二)收录的是2013年下半年-2016年底的最新案例,包括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出现的最新案例。


作者简介

1.作者介绍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2.代表作品

《刑法的私塾》《刑法的私塾》(之二)《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等。


目录

第一堂  构成要件

第二堂  违法性

第三堂  有责性

第四堂  故意犯罪形态

第五六  共犯

第六堂  罪数

第七堂  刑罚论

第八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九堂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第十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一堂  侵犯财产罪

第十二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三堂  贪污贿赂罪


精彩文摘

案例一

被告人甲无证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到一个丁字路口时闯黄灯,超速直行。此时,被害人乙驾驶一辆电动车在路口的另外一个方向闯红灯,并且逆向行驶,甲的汽车撞了乙,导致乙重伤。交警部门的责任鉴定意见是,甲无证驾驶闯黄灯且超速,负事故主要责任;乙闯红灯逆行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明楷: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致一人重伤时负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就要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吗?

学生:这个案件其实跟无证驾驶没什么关系。

学生:交通责任事故认定都会把无证驾驶认定为主要责任。

张明楷:就算是这样的话,前面的交警将无证驾驶作为认定负主要责任的根据,后面的司法机关又把无证驾驶事实拿出来再评价一次?

学生:实际上评价两次,牵涉到重复评价的问题。

《刑法的私塾》

定价:49元

作者:张明楷

包装:平装

出版时间:2014-07-01 

ISBN:978730124377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版次:1

开本:32开


内容简介: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本书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周末刑法讨论会”的内容实录合集。书中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编辑推荐

每个周末,教授与研究生们,汇聚一堂,共商学术。这个刑法的私塾,十多年来,人来人往,风雨不歇。这个私塾里讨论的一切,这个魅力无穷的刑法世界,今日首次呈现!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兼任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目录

第一堂 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 

第二堂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第三堂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 

第四堂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第五堂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 

第六堂 正犯与共犯 

第七堂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第八堂 量刑制度与量刑情节 

第九堂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第十一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十二堂 侵犯财产罪 

第十三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十四堂 贪污贿赂罪 

第十五堂 渎职罪


序言

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以来,每个周末我会利用半天时间,与我指导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生与博士生)进行一次案例讨论。2004年初,曾有研究生建议,将每次讨论的内容记录、整理后出版,我当时毫不犹豫地拒绝了。2010年底,在读博士生丁慧敏(现已获得博士学位)多次提出相同建议,并且承诺负责整理讨论内容,其他研究生也表示愿意承担将录音转换为文字的工作。于是,我便答应“试一试”。

2013年底,丁慧敏博士按照刑法学的体系,将2010年底至2013年6月期间的讨论记录进行了归纳整理。她整理后,我通览了全稿,在文字上作了少量修改,也删除了部分意义不大与表述不清的内容。此外,在整理过程中,既删除了相对简单案例的讨论内容,也删除了研究生的部分发言内容(书中标明的“学生”显然不是同一人)。我确实不知道本书是否具有出版价值,但我还是觉得会有读者希望“看一看”。

每次讨论时,大体上由我先描述案情,提出问题,然后围绕案例展开讨论。我的准备既不系统,也不充分,每次的讨论内容可谓随心所欲,五花八门。我之所以重点准备案例,是因为案例讨论最能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学生最缺乏的也是这种能力。当然,在讨论过程中,研究生也会提出他们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特别需要向读者说明的是,在讨论过程中,不管是研究生的发言还是我的发言,都是没有经过准备的,大家畅所欲言,无所顾忌,所以,作为讨论内容整理而成的本书,一定错漏无穷,舛误尽显。如能得到读者的不吝指教,我一定好好“改一改”。

特别感谢丁慧敏博士!也十分感谢参加讨论的所有研究生!至于今后是否继续出版讨论内容,我还要“想一想”。


内容节选:

在我们的刑法学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样的责难似乎用得太过频繁了一些。例如,在讨论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时候,有人就批评我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犯罪事实肯定都符合了法条竞合的几个犯罪,也就是说,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这一点上是被肯定了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总则并没有规定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下特别法就要优先普通法适用;只要刑法分则的具体罪状中没有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行为已经符合了这个犯罪的罪状时,凭什么认为适用这一个普通法条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了呢?实际上,中国刑法学界没有那么不开明,现在并没有入主张可以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当前可能确实有这样一个现象,那就是法官永远都不会说自己在制造法律,但法官的的确确可能是“创造”了法律。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觉得,如果他是从法条用语里面就能解释出来这个意思,那谁都不能说他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用语的含义本来就在发展。比如刑法中的“财物”这个用语,在以前的社会里可能就是指有体物,但在有了虚拟财产之后这个用语的含义就更加丰富了。网上的Q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就被人们认定为财物。以前讲的公司,不可能是一人公司,但现在讲的公司则可能是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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