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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驱动法治深刻变革的数字时代,如何以法治保障技术应用向善,平衡个人数据利用与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是构建中国数字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回答的核心命题。通过宪法变迁的教义学阐释吸纳科技发展催生的权利要素,结合权利配置的;权利束理论,可以建构一套由数据本体性权利与数据衍生性权利组成的个人数据权利体系。为了加强对个人数据权利的有效保护,需要发挥公法在保护理念、制度构造与功能效果上的显著优势,协调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不平等数据关系,促进规范国家权力与控制平台权力。基于;国家个人平台的三元结构秩序,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模式要求国家和平台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在具体路径上,公法保护是一个融贯于数据处理全过程的体系化构造,包括事前预防阶段的风险规制与技术保障、事中监督阶段的内部规制与外部监管、事后救济阶段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
周维栋,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数据法、监察法,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中国行政管理》《中国法律评论》《法学评论》《东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著有《同案同判的基本原理》,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课题等项目。
导言第一章 数字时代的人权演化与侵害风险 第一节 数字人权的演化逻辑 第二节 数字人权的基本范畴 第三节 数字人权的侵害风险 本章小结第二章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范式转型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的复合法益属性 第二节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私法困境 第三节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公法范式 本章小结第三章 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规范基础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的国际宪治实践 第二节 个人数据权利的宪法教义学证成 第三节 个人数据权利的部门法生成路径 本章小结第四章 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范围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的体系构造 第二节 个人数据的本体性权利体系 第三节 个人数据的衍生性权利体系 本章小结第五章 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限制基准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限制的法律保留基准 第二节 个人数据权利限制的程序控制基准 第三节 个人数据处理的比例原则审查基准 本章小结第六章 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机制 第一节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公法结构 第二节 个人数据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 第三节 个人数据权利的平台保护义务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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