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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德国公法史:帝国公法学与警察学(1600—1800)(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国际巴尔赞奖与莱布尼茨奖获得者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代表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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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德国公法史:帝国公法学与警察学(1600—1800)(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国际巴尔赞奖与莱布尼茨奖获得者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代表巨作!) 商品图0
新民说·德国公法史:帝国公法学与警察学(1600—1800)(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国际巴尔赞奖与莱布尼茨奖获得者米歇尔·施托莱斯教授代表巨作!) 商品缩略图0

商品详情

1. 本书作者是公法史领域巨擘,担任过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以及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曾获得国际巴尔扎恩奖、德国莱布尼茨奖。

2. 本书呈现了1600年至1800年间德国公法的总体风貌和历程,内容充实、脉络清晰,见解深刻,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

3. 国内仅有的关于德国公法历史的译介作品,填补了这一领域的出版空白,对于公法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内含海量注释文献,被视作“早期现代政治和宪法理论的基础阅读购买清单”。

4. 直接由德文原版译出,译者雷勇为施托莱斯教授亲炙弟子,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曾反复与作者交流沟通,对于个别专业词汇的译法不断推敲打磨,保证了译稿的质量。


编辑推荐

1. 本书钩沉史海,旨在全面呈现德国公法传统,而作者的学术视野不仅纳入了这一时期公法学界的知名人物,更敏锐地留意到那些鲜被学界提及但不可多得的公法学者。

2. 本书在历史叙述之外,也涉及同时期的经济、政治、社会心态等诸多方面,参考资料全面、翔实,论证缜密。

3. 公法的历史就是时代精神的演变史,透过本书可以管窥德意志民族的民族性与精神气质。

4. 译者为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博士,深耕公法史领域多年,学术训练扎实,保证了译文的准确性。

本书是米歇尔·施托莱斯的代表作《德国公法史》四卷本的第一卷,书中追溯了国家法和行政法学说伴随并帮助塑造现代早期国家发展的曲折道路。本卷所论述的核心问题是罗马法对现代早期国家的意义,以及“政治”学说的历史和“良政”学说的发展。作者将宗教斗争时期、巴洛克时期和启蒙时期这两百年的历史,以全景的方式展示给读者,对于德国公法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施托莱斯探究了罗马法对现代早期国家的意义,以及“政治”学说的历史和“良政”学说的发展,同时,对于那些重要的法学家及其公法的作品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此外,他还研究了何时以及在哪些大学首次尝试发展和教授独立的“公法”。该卷的论述在时间跨度上从十六世纪一直到旧帝国的结束(1806年),宪法史、行政史和大学史在这一时期与国家、社会和教会的历史交织在一起,也与德意志民族神圣罗马帝国的文献和学者的历史交织在一起。

作者简介

  米歇尔·施托莱斯(Michael Stolleis,1941—2021),德国法学家、公法史学家。1974—2006年任德国法兰克福大学公法教授,1991—2009年任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近现代公法史。1991年获德国莱布尼茨奖,2000年获国际巴尔赞奖,2014年获德国科学与艺术功勋勋章,2015年获德国联邦星级大十字勋章。主要代表作为四卷本《德国公法史》(17世纪—20世纪)。

译者简介

  雷勇,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现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研究领域为法与国家理论、自然法理论、德国公法史。

翻译说明

常用缩略语表

第一章 导论

一、任务

二、界分

(一)时间界分

(二)空间界分

(三)对象界分

三、研究状况

四、认识目标与兴趣

第二章 罗马法与公法

一、罗马法继受与作为研究问题的公法

二、中世纪的“法律统一”

三、危机与改革尝试

(一)法学家的培训与帝国改革

(二)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

(三)对法学家培训的影响

四、公法离析的萌芽?

(一)维格留斯

(二)乌尔比安的二分法

五、小结

第三章 政治学与公法

一、拉丁化的亚里士多德

二、新教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

(一)梅兰希通

(二)16 世纪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学作品

三、政治的独立:马基雅维利

四、塔西佗主义和新斯多葛主义

(一)塔西佗主义

(二)新斯多葛主义

(三)对利普修斯的继受

五、直至 17 世纪初的政治学说的发展

(一)拉米斯

(二)改革宗的政治学作品

(三)政治学专业的传播——阿尼塞乌斯

(四)大学外的文献

(五)政治学作品与公法

(六)天主教的政治学作品——康岑

六、小结

第四章 罗马 - 日耳曼帝国公法

一、教派之争与国家形成

(一)法律化

(二)立法

(三)国事典籍、档案出版物

二、最高司法审判权

(一)帝国皇家法院

(二)帝国宫廷参事院

三、新专业

四、新的法律渊源

(一)特罗伊特勒、克尼兴、霍尔特莱德、保尔迈斯特

(二)多瑙沃特纠纷

(三)贝佐尔德、赖因金、李曼内斯

(四)法律统一

五、新论题

(一)教派化与帝国宪制

(二)管辖权

(三)国王财权

(四)主权

(五)国际法

(六)国家理性

六、教科书、总述

(一)资料汇编

(二)论辩文与博士论文

(三)教科书

(四)赖因金

(五)李曼内乌斯

第五章 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哈雷大学建校时的帝国、帝国公法学与大学

一、《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二、1648年之后的帝国公法学

(一)康林

(二)普芬道夫

(三)莱布尼茨

三、大学

(一)维滕贝格、林特尔恩、赫尔博恩、杜伊斯堡、柯尼斯堡

(二)耶拿、马堡、吉森、斯特拉斯堡、图宾根

(三)海德堡、基尔、格赖夫斯瓦尔德

(四)奥登河畔法兰克福

(五)英戈尔施塔特、特里尔、维茨堡、美因茨、科隆、萨尔茨堡

(六)日内瓦、莱顿

(七)总结

四、论辩文与博士论文

五、实践

六、J.J.莫泽

(一)生平

(二)著作

(三)莫泽的“实证主义”

第六章 自然法与普遍公法

一、导言

二、自然法的兴起

(一)科学的方法变化

(二)宗教危机与世俗化

(三)自然法与专制主义

三、伟大导师

(一)格劳秀斯

(二)斯宾诺莎、霍布斯

(三)普芬道夫

(四)托马修斯

(五)沃尔夫

四、普遍公法

第七章 哈雷、哥廷根与帝国公法学的终结

一、哈雷大学

(一)托马修斯

(二)路德维希、贡德林

(三)哈雷学派

(四)概论与法律汇编

二、哥廷根大学

(一)公法学学科

(二)皮特

(三)阿亨瓦尔

三、施勒策、F. C. v. 莫泽、黑伯林

四、启蒙、法国大革命和旧帝国的终结

(一)启蒙与公法

(二)法国大革命

(三)旧帝国的终结

(四)大学死亡

第八章 善治

一、导言

二、家族与宫廷

三、邦国与民众

(一)君王明镜和17世纪的宫廷文学

(二)治理手册

(三)泽肯多夫

(四)格式指南、行政规则、法律文本

(五)官僚伦理

第九章 警察学与警察法

一、“警察”的科学化

(一)行政的结构变化

(二)警察

(三)警察学

(四)大革命之后的警察学

二、警察学

第十章 结语

一、公法的形成:作为对近代早期危机的回应二、理性化与规训化

三、公法增长的三大原因

四、公法与政治

参考文献

再版文献补充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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