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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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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详情

物权法(第二版)(王利明法学教科书)


作者:王利明

书号:29543501

定价:¥80 元

字数:700 千字

印次:2-7

开本:16

出版时间:2021-08-01

ISBN:978-7-300-29543-5

包装:平




作者依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阐释了物权及物权法的概念,介绍了物权法及物权法学的体系,分析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描述了物权法的发展和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依次介绍和讨论了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的概念与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物权的变动、共有、占有、相邻关系、所有权的一般原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以及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及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等准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诸担保物权。本教材的特色在于,贯彻了解释论,辅之以立法论;涵括修课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精干,难易适中;在每章的开始,设置案例与简要评析,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分析案例;在每一章的结束设置有思考题。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于1989年2月到1990年2月、1998年8月到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教育部*秀青年教师奖、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曾两次获得教育部颁发的*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四次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秀成果奖一等奖等。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并担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并深度参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第一编 通则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的客体  



第四节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第五节物权的保护  



*二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性质  



*二节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  



第三节物权法体系  



第四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模式  



*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三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第四节不动产登记  



第五节动产交付  



*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第五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二节专有权  



第三节共有权  



第四节共同管理权  



第五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节相邻关系的种类  



第三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七章 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二节按份共有  



第三节共同共有  



第四节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第五节共有财产的分割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八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二节用益物权的内容  



第三节准用益物权  



第九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第六节土地经营权  



第十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五节空间权  



第六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第七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二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十二章 居住权  



第一节居住权概述  



*二节居住权的设立  



第三节居住权的内容  



第四节居住权的消灭  



第十三章 地役权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二节地役权的设立  



第三节地役权的内容  



第四节地役权的消灭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二节担保财产的范围  



第三节担保物权的设立  



第四节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五节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十五章 抵押权  



第一节抵押权概述  



*二节抵押权的设定  



第三节抵押人  



第四节抵押财产  



第五节抵押权的效力  



第六节动产抵押  



第七节*高额抵押  



第八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十六章 动产质权  



第一节质权概述  



*二节动产质押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动产质押的设定  



第四节动产质押的效力  



第五节特殊的动产质押  



第六节动产质权的实现  



第十七章 权利质押  



第一节权利质押概述  



*二节有价证券质押  



第三节基金份额、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  



第四节应收账款质押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一节留置权概述  



*二节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第三节留置权的效力  



第四节商事留置权  



第五节留置权的实现和消灭  



第六节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一节占有概述  



*二节占有的分类  



第三节占有的效力  



第四节占有保护请求权  





主要参考书目  



  

《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位于各分编之首,彰显了物权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该编一共分为五个分编,共258条,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包括《民法典》物权编在内的所有物权法律规则,但在物权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物权编居于核心地位。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是保护人民基本财产权益的基本法,是财产权利保护的大宪章。以《民法典》物权编为核心的物权法律制度(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国计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现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就需要对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实行平等保护,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一大二公”思想和计划经济思维到今依然有一定的影响,歧视私营企业和漠视私人所有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要建立市场,就必须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财产权。《民法典》*207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的原则,把公、私财产置于平等保护的制度框架之下。《民法典》*113条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进一步扩张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原则,因而使平等保护的范围更为扩大。《民法典》所确认的征收制度,要求政府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干预不仅要有法律依据,遵守正当程序,而且应当给予充分的补偿。总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具体落实,对巩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法。从世界范围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体制是否是市场经济,关键要看市场是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体系是否建立和健全。物权法构建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市场的正常运行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确认了平等保护原则,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基本财产权利。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转移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如何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到的重大难题。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前提下,使土地这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进入市场,从而实现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这也奠定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物权法规定了完善的担保物权制度,明确了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和保护规则,在鼓励担保、维护交易安全、构建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物权法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财产法。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什么是民生?在我们看来,民生问题首先是一个权利问题,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就是*大的民生。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其内涵是非常深刻的。较之于以往的法律制度,在平等保护原则之下,我国物权法更加关注、重视、保障、改善民生,注重对公民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例如,《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就为人民群众对其住房享有长期、稳定的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恒产奠定了制度基础。为了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利益,防止开发商将房产一房数卖,物权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还确认了对物权的保护制度和方法,为物权遭受侵害提供各种救济。可以说,物权法通过对各类财产权的保护,奠定了中国法治社会的基础。物权法是鼓励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基础性法律。制定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通过物权法充分保护财产权,才能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增强人们的投资信心、置产愿望和创业动力,鼓励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创造社会财富。物权法通过规定完备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保障老百姓的房屋所有权,实现人们对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合理期待。物权法通过承认居住权制度,保障人民住有所居的美好幸福生活。物权法通过全面保护私人财产权,以及各种促进物尽其用的规则,鼓励亿万人民创造财富,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实现人民群众走向共同富裕的目标。物权法是改善营商环境、鼓励担保、保障债权的法律。保护产权,实质上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从宏观层面看,产权保护对营商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稳定增长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民法典》物权编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了担保制度的现代化。《民法典》物权编统一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制度,构建了以登记为中心的优先受偿顺位规则,扩张了担保合同的范围,衔接了物权担保与其他功能性担保之间的关系,承认了非典型担保,缓和了物权法定原则,允许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作概括描述,为动产和权利担保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民法典》物权编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质押,为将来财产的担保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之,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为物尽其用、有效保障债权、促进资金融通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曾言:“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种东西能够像财产权那样能够激发人们的注意力、想象力和创造力。”正确解释物权法,特别是《民法典》物权编,完善物权编的配套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物权法真正从“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到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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