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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四版)
作者:王利明
书号:340746
定价:¥298 元
字数:758 千字
印次:4-1
开本:异16
出版时间:2025-07-07
ISBN:978-7-300-34074-6
包装:平
内容提要:
本书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实施后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说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探讨了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第二卷探讨了在合同履行的概念和原则、合同履行中的各项抗辩权;在合同的保全中,深入研究了代位权和撤销权成立及行使;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分析了合同变更的效力和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等问题。此外,本书还研究了合同的终止、清偿、解除、抵销、免除和混同等问题。本书还针对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违约行为形态、免责事由以及违约责任形式等问题进行了新的思考和研究。
作者简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获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 1999年6月, 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 在 《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法学期刊上发表论文近四百篇,出版著作二十余部。论著先后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六次、二等奖一次,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有关论著还获得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提名奖、第十四届中国图书奖;“王利明民法学研究系列”(十三卷)荣获第八届中国软科学奖特别奖;领衔主编的 《中国民法典释评》(十卷本)荣获第 五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图书奖、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
目录:
第四编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章 合同履行概述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概念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履行的内容构成
第四节由第三人履行和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五节以物抵债协议的履行
第十九章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抗辩权的概念及功能
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
第四节不安抗辩权
第二十章 情势变更制度
第一节情势变更的概述
第二节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
第四节情势变更的效果
第五编 合同保全
第二十一章 合同保全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合同保全与相关概念
第二十二章 代位权
第一节代位权概述
第二节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第三节代位权诉讼的主体
第四节代位权的行使与仲裁协议
第五节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第六节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二十三章 撤销权
第一节撤销权概述
第二节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第四节撤销权诉讼的主体
第五节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六编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二十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一节合同变更概述
第二节合同变更的要件
第三节合同变更的效力
第二十五章 合同转让
第一节合同转让概述
第二节债权转让
第三节债务转移
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七编 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章 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效力
第一节合同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第五节提存
第六节免除
第七节混同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法定解除与根本违约
第二节合意解除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八编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章 违约责任概述
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第二节违约责任与相关概念
第二十九章 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归责原则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三节债权人和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
第三十章 违约行为形态
第一节违约行为形态的概念和体系
第二节拒绝履行
第三节迟延履行
第四节不适当履行
第五节预期违约
第九编 违约责任形式
第三十一章 实际履行
第一节实际履行概述
第二节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三节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第四节合同的司法终止
第三十二章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节违约损害赔偿概述
第二节填平原则
第三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替代交易
第四节替代交易规则适用于继续性定期合同所产生的金钱债务
第五节违约方因违约获利的赔偿
第六节损害赔偿的限制
第三十三章 违约金责任
第一节违约金的双重功能
第二节违约金的性质
第三节违约金与损害赔偿
第四节违约金的调整
第三十四章 定金责任
第一节定金责任概述
第二节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定金罚则的适用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在线试读:
一、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履行
所谓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不变更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合同中的债务由第三人履行。《民法典》第5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此处的第三人也不同于基于债务承担而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在债务承担的场合,无论是债务加入还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三人都已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而此处所说的第三人并非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他也不是保证人,保证人是依据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人,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存在本质的不同,第三人并非债务人,不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10—211页。]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均以保证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此处的第三人却未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
《民法典》第523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此类合同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中的债务由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履行。这种合同通常以减少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率为目的。[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39页。]此类合同的特点在于:
第一,由第三人履行应取得第三人同意。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当事人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和负担,除非得到第三人同意,否则,该约定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由于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只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第三人没有与债权人达成合意,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不能约束第三人,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第三人并非合同债务人。在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或主张违约责任。[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11页。]严格地讲,合同相对性要求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债务,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是否履行取决于自愿,只有在第三人愿意履行的情形下,才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可能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履行合同,但这并不能成为债权人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当然,如果第三人不接受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而只是导致由第三人履行的条款无法履行。
第二,由第三人履行合同不同于债务履行辅助。债务人指定履行辅助人来完成合同给付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为必要。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被完全视为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履行辅助人的给付等于债务人的给付。而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第三人的给付资格是由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由第三人履行时,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给付。
第三,即便此种约定取得了第三人的同意,只要不构成债务承担,在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最终仍然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可能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表示同意由其履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承包方支付建设费用,第三人也表示愿意提供费用。但在第三人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仍然要向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此种约定不适用于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在一些场合中,债务人的资质和能力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基础。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通常不会约定由第三人进行履行,因为第三人可能并不具有债务人的资质和能力。例如,在某些工程之中,只有债务人才具有特定的工程资质,而劳务之债一般也需要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果相关的债务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则当事人也不得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变更了合同的约定,不再由第三人履行时,如果第三人已经履行的,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在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之前,第三人已经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履行的,且第三人的履行符合约定,则应当发生清偿的效果。此时,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获得清偿而消灭。因此,债务人不能因为双方当事人变更了约定,而要求债权人返还第三人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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