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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第六条 [禁止干预招投标]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招标内容审核]第八条 [邀请招标]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第十条 [自行招标能力]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资格]第十二条 [招标从业人员资格]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权]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第十六条 [文件发售]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第三章 投标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第三十八条 [投标的变化]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的认定]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投标]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遵守投标人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 [开标]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 [确定评标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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